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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性,夫妻应采同一姓即婚姓外表示婚姻共同体的存在。例如,在我国封建社会,女子婚 后即加入夫宗,所谓出嫁从夫,妻子在姓氏上必须冠以夫姓,以示从夫之意。二是从法律对 婚性的规定来看,深受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制约。在古代法夫权统治时期,女子结婚后,处在 夫的监护之下,妻从夫姓是中外各国的通例,同时,为了维护父系血缘关系,世系按男系计 算,处于父权之下的子女须从父姓也是不可变易的准则。近代法夫妻地位不完全平等时期, 在夫妻姓名权问题上继承着古代传统。《德国民法典》规定:妻称夫之姓;《日本民法典》规 定:妻因婚姻而入夫家,赘夫及婿养子入妻之家均须使用其家的姓氏。这样的规定有违于男 女平等原则,现代有的国家逐渐废除了妻从夫姓,如德国,1957年颁布了《男女同权法》, 规定以夫姓为夫妻及其家族之姓,但妻得以对身份官员为意思表示,附加其婚前姓;1981 年修改婚姻法时,进而允许双方协议选定一个婚姻姓氏:1993年制定了《关于重新规范家 庭姓氏法的法律》,规定婚姻双方应当确定一个共同的家庭姓氏,婚姻双方使用由他们确定 的共同姓氏,如果婚姻双方未确定婚姻姓氏,则他们在结婚之后仍然使用其直至结婚之时所 使用的姓氏 当代各国亲属法有关夫妻姓名权的问题,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大致有二种立法例。第 ,坚持妻从夫姓的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161条规定:妻从夫姓并取得夫的身份权。《意 大利民法典》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妻子在自己的姓氏前面加上丈夫的姓氏并且在孀居期间保 留姓氏直到再婚时为止。这种立法例强调了姓氏是表示家庭或家庭系统的符号的作用。第二 允许双方作任意约定。《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规定:结婚时,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 意愿选择一方的姓作为他们共同的姓,或者双方各自保留自己婚前的姓。此立法注重夫妻双 方的人格独立。 新中国成立以来,基于男女平等原则,三部婚姻法都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各用自己婚名 的权利,充分肯定了夫妻双方婚后具有独立、平等的人格。这一规定平等地保护夫、妻各自 的姓名权,但从历史的角度看,旨在否定“妻从夫姓”的立法传统,赋予已婚妇女独立的姓 名权。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不因结婚而改变姓名,不得 强迫对方改变姓名。当然,法律也不禁止夫妻双方于婚后就姓名问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 出约定,并不妨碍配偶双方通过约定女方改姓男方的姓,男方也可以改姓女方的姓 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① 夫妻有人身自由权既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又是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法律保障。从两性关系的历史看,夫妻人身自由权问题的实质,在于已婚妇女是否享有与 男女同等的社会生活的各项权利。在整个古代社会,按照男不言内,女不言外的原则,女子 被排除于社会生活之外,更无人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19世纪开始,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 才先后赋予已婚妇女若干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主要是人事和选择事业的自由权。但有的国 家保留了较浓厚的传统习俗,对妻子的人身自由权设定了一定的限制。依瑞士民法,妻子从 杨大文亲属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4同一性,夫妻应采同一姓即婚姓外表示婚姻共同体的存在。例如,在我国封建社会,女子婚 后即加入夫宗,所谓出嫁从夫,妻子在姓氏上必须冠以夫姓,以示从夫之意。二是从法律对 婚性的规定来看,深受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制约。在古代法夫权统治时期,女子结婚后,处在 夫的监护之下,妻从夫姓是中外各国的通例,同时,为了维护父系血缘关系,世系按男系计 算,处于父权之下的子女须从父姓也是不可变易的准则。近代法夫妻地位不完全平等时期, 在夫妻姓名权问题上继承着古代传统。《德国民法典》规定:妻称夫之姓;《日本民法典》规 定:妻因婚姻而入夫家,赘夫及婿养子入妻之家均须使用其家的姓氏。这样的规定有违于男 女平等原则,现代有的国家逐渐废除了妻从夫姓,如德国,1957 年颁布了《男女同权法》, 规定以夫姓为夫妻及其家族之姓,但妻得以对身份官员为意思表示,附加其婚前姓;1981 年修改婚姻法时,进而允许双方协议选定一个婚姻姓氏;1993 年制定了《关于重新规范家 庭姓氏法的法律》,规定婚姻双方应当确定一个共同的家庭姓氏,婚姻双方使用由他们确定 的共同姓氏,如果婚姻双方未确定婚姻姓氏,则他们在结婚之后仍然使用其直至结婚之时所 使用的姓氏。 当代各国亲属法有关夫妻姓名权的问题,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大致有二种立法例。第 一,坚持妻从夫姓的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 161 条规定:妻从夫姓并取得夫的身份权。《意 大利民法典》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妻子在自己的姓氏前面加上丈夫的姓氏并且在孀居期间保 留姓氏直到再婚时为止。这种立法例强调了姓氏是表示家庭或家庭系统的符号的作用。第二, 允许双方作任意约定。《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 18 条规定:结婚时,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 意愿选择一方的姓作为他们共同的姓,或者双方各自保留自己婚前的姓。此立法注重夫妻双 方的人格独立。 新中国成立以来,基于男女平等原则,三部婚姻法都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各用自己婚名 的权利,充分肯定了夫妻双方婚后具有独立、平等的人格。这一规定平等地保护夫、妻各自 的姓名权,但从历史的角度看,旨在否定“妻从夫姓”的立法传统,赋予已婚妇女独立的姓 名权。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不因结婚而改变姓名,不得 强迫对方改变姓名。当然,法律也不禁止夫妻双方于婚后就姓名问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 出约定,并不妨碍配偶双方通过约定女方改姓男方的姓,男方也可以改姓女方的姓。 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① 夫妻有人身自由权既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又是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法律保障。从两性关系的历史看,夫妻人身自由权问题的实质,在于已婚妇女是否享有与 男女同等的社会生活的各项权利。在整个古代社会,按照男不言内,女不言外的原则,女子 被排除于社会生活之外,更无人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19 世纪开始,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 才先后赋予已婚妇女若干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主要是人事和选择事业的自由权。但有的国 家保留了较浓厚的传统习俗,对妻子的人身自由权设定了一定的限制。依瑞士民法,妻子从 ①杨大文.亲属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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