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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社会职业必须取得夫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如果丈夫禁止妻子从事苛项职业,经申报由主 管官厅公告后便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对于夫的禁止,妻虽可以提起诉讼,但必须能 证明其就业对婚姻共同生活或家庭有益 在我国,建国后各部宪法都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 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原则成为夫妻享有平等人身自由权立法的根本依据。1950年 《婚姻法》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1980年 《婚姻法》对此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在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一方 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199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具体地细化了已婚 妇女各项人身自由权:;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5条完全保留了此项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主要指:(1)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已婚者 以独立的身份,享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社会职业、参加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不受对方约 束的权利。新《婚姻法》第15条规定的“生产、工作”是泛指能够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 的一切社会劳动:“学习”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和一切职业培训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和 专业技能学习:“社会活动”包括参政议政活动、科学技术文化活动、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 体、公益的活动。(2)平等的人身自由权适用于配偶双方。只有双方平等地享有人身自由权, 才能使社会、家庭和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它是夫妻关系平等的本质要求。 (3)夫妻双方应正当合理地行使人格自由权,在选择和从事就业、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对对方 和家庭的利益予以应有的考虑;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对法律规定的因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义 务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夫妻任何一方不当地行使此项权利,一方有权进行必要的劝阻。 当然,应把一方对他方善意的帮助、建议与非法的限制相区别。 三、夫妻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配偶选定婚后依据的权利。这里的住所,意为婚姻或家庭的住所,是 配偶常住的处所,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居所。首先,确定婚姻住所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基本条件, 婚姻关系成立后,男女当事人即以夫妻身份开始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住所使夫妻获得一定 独立性,实现婚姻的特有内容。其次,婚姻住所是夫妻行使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场所,其 婚姻住所问题与夫妻财产相联系,通常婚姻住所应该是夫妻财产的主要聚集地。其四, 婚姻住所是婚生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条件与环境。① 住所决定权,从形式看,仅仅关系到配偶的居住场所,但从立法的演变的历史上分析, 实际上与男女平权问题紧密联系。在漫长的古代社会,妇从夫居一直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准则。 即使资本主义制度形成后,由丈夫决定婚姻住所也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各国立法的通例。二 战以后,许多国家基于男女平等观念及女权运动,对婚姻住所决定权的立法作了重大改革 然而,传统的习俗及伦理的影响在婚姻家庭领域较其它领域更深,各国的改革不完全平衡, 现代各国关于住所决定权的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协商一致主义。婚姻住所,由配 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1.事社会职业必须取得夫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如果丈夫禁止妻子从事苛项职业,经申报由主 管官厅公告后便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对于夫的禁止,妻虽可以提起诉讼,但必须能 证明其就业对婚姻共同生活或家庭有益。 在我国,建国后各部宪法都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 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原则成为夫妻享有平等人身自由权立法的根本依据。1950 年 《婚姻法》第 9 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1980 年 《婚姻法》对此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在 1950 年《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一方 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1992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具体地细化了已婚 妇女各项人身自由权;修正后的《婚姻法》第 15 条完全保留了此项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主要指:⑴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已婚者 以独立的身份,享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社会职业、参加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不受对方约 束的权利。新《婚姻法》第 15 条规定的“生产、工作”是泛指能够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 的一切社会劳动;“学习”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和一切职业培训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和 专业技能学习;“社会活动”包括参政议政活动、科学技术文化活动、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 体、公益的活动。⑵平等的人身自由权适用于配偶双方。只有双方平等地享有人身自由权, 才能使社会、家庭和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它是夫妻关系平等的本质要求。 ⑶夫妻双方应正当合理地行使人格自由权,在选择和从事就业、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对对方 和家庭的利益予以应有的考虑;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对法律规定的因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义 务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夫妻任何一方不当地行使此项权利,一方有权进行必要的劝阻。 当然,应把一方对他方善意的帮助、建议与非法的限制相区别。 三、夫妻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配偶选定婚后依据的权利。这里的住所,意为婚姻或家庭的住所,是 配偶常住的处所,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居所。首先,确定婚姻住所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基本条件, 婚姻关系成立后,男女当事人即以夫妻身份开始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住所使夫妻获得一定 独立性,实现婚姻的特有内容。其次,婚姻住所是夫妻行使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场所,其 三,婚姻住所问题与夫妻财产相联系,通常婚姻住所应该是夫妻财产的主要聚集地。其四, 婚姻住所是婚生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条件与环境。① 住所决定权,从形式看,仅仅关系到配偶的居住场所,但从立法的演变的历史上分析, 实际上与男女平权问题紧密联系。在漫长的古代社会,妇从夫居一直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准则。 即使资本主义制度形成后,由丈夫决定婚姻住所也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各国立法的通例。二 战以后,许多国家基于男女平等观念及女权运动,对婚姻住所决定权的立法作了重大改革, 然而,传统的习俗及伦理的影响在婚姻家庭领域较其它领域更深,各国的改革不完全平衡, 现代各国关于住所决定权的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⑴协商一致主义。婚姻住所,由配 ①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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