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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 (一)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诉讼契约 (二)确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 1、体现了司法民主 2、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3、有效地保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申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四)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1、只有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 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 12、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3、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 ◼ (一)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诉讼契约 ◼ (二)确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 ◼ 1、体现了司法民主 ◼ 2、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 3、有效地保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 (三)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 (四)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 1、只有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 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 ◼ 2、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 3、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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