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些生活方式,它们或者直接构成了法律秩序的一部分,或者与法律秩序的性 质和状态有关,它们既可能以实际的行为表现出来,也可能仅仅表达了人们的某种期望。 (二)法律文化的结构及特征 法律文化分为内核和外壳两部分。法律文化的内核是支配法律实践的价值基础,可称之为“法 统”:法律文化的外壳是指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其中包括立法、司法的基本样式,可称之为“法 体”。 1.法统。作为法律文化学研究对象的,不是一般的价值观念,而是进入法律领域被具体化、专 门化了的价值观念。比如,法律上的自由,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立法法上的平等,既是立法平等, 也是适用法律平等:法律上的真实,是指法律真实,而不一定就是客观真实等等。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历史的纵向的稳定性。它经过长期实践而深深凝化到人们的社会行为模式之中,比如,西 方的契约精神、中国的宗亲伦理等等。 (2)社会的横向的普遍性。法统往往作为一种社会公认的正义原则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不同 阶层都会自觉地借助于传统价值而使自己的主张得到社会拥护。这一有趣的文化现象在春秋战国时 期最为明显,诸家学说虽然刀锋相向,但大都基于对宗法伦理的共同认知,即便是批儒最烈的法家, 也认可礼的社会价值。 (3)民族的相对独立性。当两个不同的民族经过战争或民族迁徙而融和的场合,要么战胜方把 战败方消化掉,要么战败方把战胜方同化掉,或者两者取长补短走折衷道路。不论哪种结局,我们 都可从现存的价值观中找到原始印迹,它们会顽强表现自己而不肯轻易退出历史舞台。在两种不同 质的文化或价值观冲突的场合,一种文化将另一种文化完全吞并掉,或是一种文化自行刹车,全盘 引入另一种文化,是不可能的事情。事实上,文化的冲突与选择都是以我为本,兼取所需的。 2.法体。实质是在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的社会集团或阶级,采取什么工作程序或方法,将自己 符合法统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赋予法律规范的形式,又通过什么程序和方法,将这些法律规 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推行。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历史的纵向的稳定性。法体与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而法体作为立法、司法的基本工作程序,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一经形成便具有相对独立性,不易 改变。 (2)地域的横向的统一性。一般来说,在统一的国家和民族里,法体在地域上是统一的,这是 国家政权形式统一性和立法、司法的统一性所造成的。 (3)民族的相对独立性。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体作为自己长期法律实践的产物,带有浓厚的民 族特征。同是“判例法”,中国式的“判例法”与英国式的“判例法”就有很多的不同之处:同是“成 文法”,中国封建时代的成文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也有很多差别。 (三)法律文化的分类 法律文化学与比较法学有着天然联系,前者对后者的贡献在于提供了新的划分标准,这就是分 别以“法统”和“法体”为标准的划分方法。 1.以法统为标准,可将人类法律文化分为宗教主义型(如古印度、阿拉伯和伊斯兰国家)、伦 理主义型(如传统中国)和现实主义型(即没有宗教和伦理色彩,现今大多数国家)。 2.以法本为标准,可将人类法律文化分为成文法型、判例法型和混合法型。 对人类法律实践活动进行不同划分本身并非目的,目的在于探讨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在必然性, 了解这种必然性对于制定当今法制建设的总体策略无疑十分重要。 o10 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些生活方式,它们或者直接构成了法律秩序的一部分,或者与法律秩序的性 质和状态有关,它们既可能以实际的行为表现出来,也可能仅仅表达了人们的某种期望。 (二)法律文化的结构及特征 法律文化分为内核和外壳两部分。法律文化的内核是支配法律实践的价值基础,可称之为“法 统”;法律文化的外壳是指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其中包括立法、司法的基本样式,可称之为“法 体”。 1. 法统。作为法律文化学研究对象的,不是一般的价值观念,而是进入法律领域被具体化、专 门化了的价值观念。比如,法律上的自由,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立法法上的平等,既是立法平等, 也是适用法律平等;法律上的真实,是指法律真实,而不一定就是客观真实等等。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历史的纵向的稳定性。它经过长期实践而深深凝化到人们的社会行为模式之中,比如,西 方的契约精神、中国的宗亲伦理等等。 (2)社会的横向的普遍性。法统往往作为一种社会公认的正义原则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不同 阶层都会自觉地借助于传统价值而使自己的主张得到社会拥护。这一有趣的文化现象在春秋战国时 期最为明显,诸家学说虽然刀锋相向,但大都基于对宗法伦理的共同认知,即便是批儒最烈的法家, 也认可礼的社会价值。 (3)民族的相对独立性。当两个不同的民族经过战争或民族迁徙而融和的场合,要么战胜方把 战败方消化掉,要么战败方把战胜方同化掉,或者两者取长补短走折衷道路。不论哪种结局,我们 都可从现存的价值观中找到原始印迹,它们会顽强表现自己而不肯轻易退出历史舞台。在两种不同 质的文化或价值观冲突的场合,一种文化将另一种文化完全吞并掉,或是一种文化自行刹车,全盘 引入另一种文化,是不可能的事情。事实上,文化的冲突与选择都是以我为本,兼取所需的。 2. 法体。实质是在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的社会集团或阶级,采取什么工作程序或方法,将自己 符合法统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赋予法律规范的形式,又通过什么程序和方法,将这些法律规 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推行。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历史的纵向的稳定性。法体与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而法体作为立法、司法的基本工作程序,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一经形成便具有相对独立性,不易 改变。 (2)地域的横向的统一性。一般来说,在统一的国家和民族里,法体在地域上是统一的,这是 国家政权形式统一性和立法、司法的统一性所造成的。 (3)民族的相对独立性。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体作为自己长期法律实践的产物,带有浓厚的民 族特征。同是“判例法”,中国式的“判例法”与英国式的“判例法”就有很多的不同之处;同是“成 文法”,中国封建时代的成文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也有很多差别。 (三)法律文化的分类 法律文化学与比较法学有着天然联系,前者对后者的贡献在于提供了新的划分标准,这就是分 别以“法统”和“法体”为标准的划分方法。 1. 以法统为标准,可将人类法律文化分为宗教主义型(如古印度、阿拉伯和伊斯兰国家)、伦 理主义型(如传统中国)和现实主义型(即没有宗教和伦理色彩,现今大多数国家)。 2. 以法本为标准,可将人类法律文化分为成文法型、判例法型和混合法型。 对人类法律实践活动进行不同划分本身并非目的,目的在于探讨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在必然性, 了解这种必然性对于制定当今法制建设的总体策略无疑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