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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 绝作为超立法机关评判立法的智慧’立法机关究竞使用亚当斯密、赫伯特斯宾塞、凯 恩斯爵士、还是其他人的教科书与我们无关。”(9)霍尔姆斯大法官的和寡高曲最终成为了 整个最高法院的共鸣之音。 由于涉案纠纷极具争议性,法院有时在某些案件中会因出现重大分歧而无法形成多数 意见。这样的判决被称为复数意见(plurality op inion)。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此类案件中, 赢得最多支持的一派意见应被视为法院的意见。0)例如,后罗伊时代最重要的堕胎案件 卡西案1)就是一个复数意见。尽管是一个5:4的表决结果,但由于形不成多数意见,结果 由奥康纳执笔、肯尼迪和苏特附署的意见最终成为法院的意见。由于无法形成多数意见, 复数意见并不具有拘束力,仅仅是具有说服力的权威(persuasive authority)。但是,复数意 见又经常被作为先例看待,因为当后来的法院碰到同一个问题时,往往有多数法官对先前 的复数意见表示赞同和尊重。2) 二、官方出版的案例才是先例 在有些情况下,明确判决书中结论与其他部分的区分对于确定先例会变得毫无意义。为什 么呢?因为某个案件是否构成先例还要以其被官方案例公报(case reporter))公开出版为前提。 在美国,不是所有的法院判决都必须、能够出版的。就联邦法院系统而言,地区法院的判 决都没有公开出版,联邦巡回法院只有不到20%的案件得以出版,ú3)联邦最高法院的所有判 决都是公开出版的。需要强调的是,官方出版指的是必须由法院指定或授权的出版机构出版。 任何未经法院授权,由商业机构(如Westlaw、Lexis等)出版的案例并不被认为是公报案例。同 时,法院出于信息公开的需要将判决书公布于纸面或网络均不被视为该案例已被出版。4) 法院未将所有的判决付诸出版主要为了减轻工作负荷。如果将所有的判决书付诸出版, 所有的判决便获得了先例的身份,那么未来类似案件的解决就必须参考遵循所有已出版判决 确定的规则。这无疑加重了法官们的工作负荷。5)为减轻负担,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疑难、重 要案件的解决,在很多案件中法官将判决文书尽可能变得简约,说理部分仓促、简要、甚至有些 随意。因此,他们希望如此草就的判决书仅仅拘束熟悉案情的两造当事人,而不让其约束未来 的法官和当事人。6) (9)Ferguson Skrpa,372U.S726,731-32(1963) (10)Marks v United States,430 U.S 188,193 (1977). 1)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m Pa Casey,505 U.S 833 (1992). 12)例如,宣布对未满l6周岁的罪犯执行死刑构成违宪的汤普森案(Thon pson Oklaham a,487U. S815.)是一个复数意见。在宣布对未满18周岁的罪犯实施死刑构成违宪时,肯尼迪大法官领衔的多数 意见就将汤普森判决作为先例看待。See Roper Sinm ons,,543U.S551 013)Tony Mauro,Judicial Conference Group Backs Citing ofUnpublished Opinon,Lega/Tines,April 15,2004 ú4)例如,加州的法院规则认定,判决书在网络上被公布的并不构成出版。htp:/www.courtinfo ca gpv/op inons/nonpub hm,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8月16日。 ú5)以联邦巡回法院为例,如果所有的判决书都需出版,那么,他们的工作量至少增加4倍。 6)在联邦法院系统,这一省时、省力的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Tony Mauo,Suprme Court Votes to A llw Citation o Unpublished Opinions in Federal Courts,Legal Tines,April 13,2006 ·953· C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e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绝作为‘超立法机关评判立法的智慧 ’……立法机关究竟使用亚当斯密、赫伯特斯宾塞、凯 恩斯爵士、还是其他人的教科书与我们无关。”〔9 〕霍尔姆斯大法官的和寡高曲最终成为了 整个最高法院的共鸣之音。 由于涉案纠纷极具争议性 ,法院有时在某些案件中会因出现重大分歧而无法形成多数 意见。这样的判决被称为复数意见 (p lurality op inion)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在此类案件中 , 赢得最多支持的一派意见应被视为法院的意见。〔10〕 例如 ,后罗伊时代最重要的堕胎案件 卡西案〔11〕就是一个复数意见。尽管是一个 5: 4的表决结果 ,但由于形不成多数意见 ,结果 由奥康纳执笔、肯尼迪和苏特附署的意见最终成为法院的意见。由于无法形成多数意见 , 复数意见并不具有拘束力 ,仅仅是具有说服力的权威 ( persuasive authority) 。但是 ,复数意 见又经常被作为先例看待 ,因为当后来的法院碰到同一个问题时 ,往往有多数法官对先前 的复数意见表示赞同和尊重。〔12〕 二、官方出版的案例才是先例 在有些情况下 ,明确判决书中结论与其他部分的区分对于确定先例会变得毫无意义。为什 么呢 ? 因为某个案件是否构成先例还要以其被官方案例公报 ( case reporter)公开出版为前提。 在美国 ,不是所有的法院判决都必须、能够出版的。就联邦法院系统而言 ,地区法院的判 决都没有公开出版 ,联邦巡回法院只有不到 20%的案件得以出版 ,〔13〕联邦最高法院的所有判 决都是公开出版的。需要强调的是 ,官方出版指的是必须由法院指定或授权的出版机构出版。 任何未经法院授权 ,由商业机构 (如 Westlaw、Lexis等 )出版的案例并不被认为是公报案例。同 时 ,法院出于信息公开的需要将判决书公布于纸面或网络均不被视为该案例已被出版。〔14〕 法院未将所有的判决付诸出版主要为了减轻工作负荷。如果将所有的判决书付诸出版 , 所有的判决便获得了先例的身份 ,那么未来类似案件的解决就必须参考、遵循所有已出版判决 确定的规则。这无疑加重了法官们的工作负荷。〔15〕 为减轻负担 ,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疑难、重 要案件的解决 ,在很多案件中法官将判决文书尽可能变得简约 ,说理部分仓促、简要、甚至有些 随意。因此 ,他们希望如此草就的判决书仅仅拘束熟悉案情的两造当事人 ,而不让其约束未来 的法官和当事人。〔16〕 ·953· 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 〔9 〕 〔10〕 〔11〕 〔12〕 〔13〕 〔14〕 〔15〕 〔16〕 Ferguson v. Sk rupa, 372 U. S. 726, 731 - 32 (1963). M arks v. U nited S tates, 430 U. S. 188, 193 (1977). 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a. v. Casey, 505 U. S. 833 (1992). 例如 ,宣布对未满 16周岁的罪犯执行死刑构成违宪的汤普森案 ( Thom pson v. O k lahom a, 487 U. S. 815. )是一个复数意见。在宣布对未满 18周岁的罪犯实施死刑构成违宪时 ,肯尼迪大法官领衔的多数 意见就将汤普森判决作为先例看待。See Roper v. S imm ons, 543 U. S. 551. TonyMauro, Judicial Conference Group Backs Citing of Unpublished Opinion, Legal Tim es, April 15, 2004. 例如 ,加州的法院规则认定 ,判决书在网络上被公布的并不构成出版。http: / /www. courtinfo. ca. gov/op inions/nonpub. htm ,最后访问日期 : 2008年 8月 16日。 以联邦巡回法院为例 ,如果所有的判决书都需出版 ,那么 ,他们的工作量至少增加 4倍。 在联邦法院系统 ,这一省时、省力的实践始于 20世纪 60年代。TonyMauro, Sup reme Court Votes to A llow Citation to Unpublished Op inions in Federal Courts, Legal Tim es, Ap ril 1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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