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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留到财产权期满为止,并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本国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但在 批准或加入本条约时其法律未包括保护作者死后保护前款承认之权利在作者死后无效。为保 障本条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法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3)保护期限。 本条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但对于电影作品,本联盟成员国有 权规定,保护期限自作品在作者同意下公映后50年届满,如自作品摄制完成后50年内尚未 公映,则自作品摄制完成后50年届满。对于不具名作品和具笔名作品,本公约给予的保护 期为自其合法向公众发表之日起50年。本联盟成员国有权以法律规定摄影作品及作为艺术 品加以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时算起25年。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严格的国际条 约。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协议的基本原则 各成员应履行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第二,协议的目标应有利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及促进生产 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第三,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标准 版权与邻接权。协议要求成员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伯尔尼公约是目前世界上保 护版权水平最高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版权独立性原则。 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 商标。协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 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商标的获得必须经过法定的注册程序。 专利。协议规定: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一切技术领域产品或方法的发明可 以授予专利,但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德,各成员均可排除某些发明不授予专利。 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的保护 对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 对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控制。协议指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妨碍竞争的许可证贸易活 动或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成员方可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或控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诸如独占性返授条件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证 (二)国际技术转让 1、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和分类 国际技术转让,也称国际技术贸易,是指技术的所有者或持有者通过某种特定的形式将 其所持有的生产、经营技术以及相关的权利,有偿地让与他国的技术需求者的过程。 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尽管形形色色,但基本上可归入3类: (1)具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即专利技术和商标 (2)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产权的秘密技术,即专有技术 (3)不具有工业产权的公开技术。 2、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 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灵活多样,最常见的有许可贸易、交钥匙工程、特许经营、合资经 营、合作生产、补偿贸易、咨询服务等。许可贸易是国际技术转让中最常见,使用最广泛的 交易方式,是技术有偿转让的主要方式 许可贸易是一种交易双方的签订许可协议形式进行技术使用权让度的交易方式,许可证 交易的卖方称为许可方、转让方或出让方,买方称为受许可方、受让方或接受方应保留到财产权期满为止,并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本国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但在 批准或加入本条约时其法律未包括保护作者死后保护前款承认之权利在作者死后无效。为保 障本条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法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3)保护期限。 本条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 50 年。但对于电影作品,本联盟成员国有 权规定,保护期限自作品在作者同意下公映后 50 年届满,如自作品摄制完成后 50 年内尚未 公映,则自作品摄制完成后 50 年届满。对于不具名作品和具笔名作品,本公约给予的保护 期为自其合法向公众发表之日起 50 年。本联盟成员国有权以法律规定摄影作品及作为艺术 品加以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时算起 25 年。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严格的国际条 约。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协议的基本原则 各成员应履行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第二,协议的目标应有利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及促进生产 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第三,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标准 版权与邻接权。协议要求成员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伯尔尼公约是目前世界上保 护版权水平最高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版权独立性原则。 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 50 年。 商标。协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 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商标的获得必须经过法定的注册程序。 专利。协议规定: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一切技术领域产品或方法的发明可 以授予专利,但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德,各成员均可排除某些发明不授予专利。 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的保护。 对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 对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控制。协议指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妨碍竞争的许可证贸易活 动或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成员方可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或控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诸如独占性返授条件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证。 (二)国际技术转让 1、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和分类 国际技术转让,也称国际技术贸易,是指技术的所有者或持有者通过某种特定的形式将 其所持有的生产、经营技术以及相关的权利,有偿地让与他国的技术需求者的过程。 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尽管形形色色,但基本上可归入3类: (1)具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即专利技术和商标; (2)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产权的秘密技术,即专有技术; (3)不具有工业产权的公开技术。 2、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 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灵活多样,最常见的有许可贸易、交钥匙工程、特许经营、合资经 营、合作生产、补偿贸易、咨询服务等。许可贸易是国际技术转让中最常见,使用最广泛的 交易方式,是技术有偿转让的主要方式。 许可贸易是一种交易双方的签订许可协议形式进行技术使用权让度的交易方式,许可证 交易的卖方称为许可方、转让方或出让方,买方称为受许可方、受让方或接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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