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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本公约所特别规定的权利不得 受到任何侵害。 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 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专利权独立原则。是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 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 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 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 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 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一一如本国法律允许 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2、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 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 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 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 草图及造型作品。但本联盟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的文学艺术作 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 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字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 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确定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 官方文件及这些文件的正式译本的保护 文字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 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 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规定涉及实用美术作品及工业设计和模型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并 规定此类作品,设计和模型的保护条件 下列情形不适用著作权保护: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以立法形式明 确排除于保护之外的政治演讲和诉讼过程中发言的言论部分或全部:以立法形式明确排除于 保护之外的公共传播对象。 (2)著作权的保护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 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 利。即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其作品根据本公约受到保护,他在该国仍享有 同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 自动保护原则。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 关保护的规定。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 范围及向作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 版权独立原则。作者在其他缔约国享有和行使该国国民的版权以及公约规定的特别规定 的权利,不依赖于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即作品在起源国的保护和在其他缔约国的保护 是相互独立的。 人身权的特别保护。本公约下,作者的人身权不受作者财产权的影响,甚至在上述财产 权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主张对其作品的著作身份的权利,并享有反对对上述作品进行任何 歪曲或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根据前款给予作者的权利,在其死后至少国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本公约所特别规定的权利不得 受到任何侵害。 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 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专利权独立原则。是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 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 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 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 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 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 ——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2、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 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 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 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 草图及造型作品。但本联盟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的文学艺术作 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 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字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 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确定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 官方文件及这些文件的正式译本的保护。 文字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 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 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规定涉及实用美术作品及工业设计和模型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并 规定此类作品,设计和模型的保护条件。 下列情形不适用著作权保护: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以立法形式明 确排除于保护之外的政治演讲和诉讼过程中发言的言论部分或全部;以立法形式明确排除于 保护之外的公共传播对象。 (2)著作权的保护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 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 利。即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其作品根据本公约受到保护,他在该国仍享有 同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 自动保护原则。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 关保护的规定。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 范围及向作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 版权独立原则。作者在其他缔约国享有和行使该国国民的版权以及公约规定的特别规定 的权利,不依赖于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即作品在起源国的保护和在其他缔约国的保护 是相互独立的。 人身权的特别保护。本公约下,作者的人身权不受作者财产权的影响,甚至在上述财产 权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主张对其作品的著作身份的权利,并享有反对对上述作品进行任何 歪曲或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根据前款给予作者的权利,在其死后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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