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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高亮其余三项诉讼请求有关,且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 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备注:查阅成都审判公开网,成 都中院行政裁判文书中还未及时更新,故本案裁判文书全文无从 查阅) 三、法律要点简明分析 (一)焦点一:乌木的法律性质及适用的法律 1、乌木究竟是资源、文物抑或林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定 义,没有确凿的法律依据确定乌木到底是属于矿产还是文物,因 此难以断定其归属于国家或是个人。 将乌木认定为矿产也存在争议,因为矿产资源具备工业价值 等特性,乌木并不具备,而是因为加工成艺术品才使价值得到体 现,实际上乌木介于木和炭之间,能否确定为矿产资源还有待认 定。乌木也不能被认定为文物,因为依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 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 受国家保护,这条规定中仅提到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和古人类化石。 2、乌木是否属于《民法通则》“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 物”呢?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第4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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