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归国家所有。这条规定意味着,成为埋藏物或隐藏物必须“所有 人不明”(言外之意:埋藏物在被埋藏之前一定有明确的所有权 人)。而乌木是自然形成,本来就没有所有人,就更不存在所有 人不明'的问题。 3、乌木是否属于“天然孳息” 我国法律对“天然孳息”的规定和限定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且 学界对乌木是否属于“天然孳息”还存在一定的争论。 小结: 1、乌木被认定为矿产和化石的可能性小。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受保护的文物和 化石的范围,而乌木形成的时间一般在3000-8000年左右,尚 不能成为化石,其产生也无人为现象。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矿产资源的矿种 和分类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而乌木并不在该细目 之中,故乌木认定为矿产的可能性不大。 若有关机关认定乌木属于矿产或者化石,则乌木的归属则应 属于国有。 2、乌木认定为“埋藏物”和“天然孳息”存在争议。 如一且认定为“埋藏物”,则适用《民法通则》79条,乌木可 能认定为国有。 如认定为“天然孳息”,则可适用《物权法》第116条第一款 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 第5页,共7页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