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认定为村民吴高亮所有。 (二)焦点二:7根乌木究竟存在于河道还是吴高亮姐弟的承 包地里,河道与承包地毗邻还是之间隔了一条公路? (说明:以下分析基于网络收集资料,原被告双方具体出示 证据的相关情况不得而知) 原告吴高亮以及代理律师表示河道与0026号承包地毗邻, 该河道最宽不过6米,而这7根乌木最长的达34米,重60吨 左右,有五分之四存在于承包地里,只有树梢部分延伸到河道。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吴高亮姐弟找到了3位村民以及1名挖掘 机工人现场作证。其中,3位村民基本赞同吴高亮的说法,然而 挖掘机工人却表示,看到的乌木在河道里。 而通济镇政府却出示了完全不同的证据。证人通济镇派出所 的民警表示,当日晚上,他们接到群众举报,说有人在河道非法 采砂,出了现场以后才发现河道里有乌木,经过上报所长以及镇 政府,最后,通济镇政府为了保护乌木才在现场进行保护性挖掘。 在通济镇政府出示的视频资料中,这7根乌木确实存在于河道 中,而河道离吴高亮姐弟的0026号承包地还隔着一条公路,证 人麻柳村主任助理也表示,政府在挖掘的过程中,村里成立了村 民监督小组,对挖掘行为进行了监督。 证据分析: 1、原告仅出示证人证言证明乌木的位置,且证人证言相互 矛盾,证明力薄弱(仅以网络信息推测)。 第6页,共7页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