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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巴克雷斯公司S-1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表中的错误披露是否属于“重 大”? 麦克林法官审核S一Ⅰ表时提出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财务报表的错误披露 是否重大。根据1933年证券法规定,被千被判是否负民事责任的最先决条件就 是看其是否存在重大的错误披露。证券会对重大性的定义如下:当“重大性”用 于任何信息披露要求时其限定范围是,披露的内容使一秀谨慎的投资者在购习上 市登记证券时,能得到合理的信息,否则就属“重大”。对报表中高估的销售额、 营业净收入、每股收益等指标“是否会阻止一般谨慎投资者购买”公司1961年 发售的债券时,法官裁定:每项错误的严惩性均不足以打消一个谨慎投资者购买 债券的念头。因为,债券本身就被认为是一种“投机”证券,所以,未来投资者 不会因为1960年财务报表上的销售和收益数据上“相当小的错误”而撤回投资 法官裁定,报表上的或有负债低估37.5万美元也不属于重大数额。他指出 巴克雷斯公司当时的总资产为6101085美元,与总资产相比,无论是报表附注 上已披露的,还是实际确实存在的或有负债,对未来投资者来说,总资产额可能 都是“一个很大的数额。”据他分析:“如果投资者看到巴克雷斯公司报表附注中 的说明,也许很乐意买其债券,如果再告诉他们或有负债实际比报表附注中高出 37.5万美元,我怀疑他们中否会立即因此而不买债券。”因此,他认为,这一错 误表述不具有重大性。然而,麦克林法官裁定报表中流动资产和由此计算出的流 动比率的主估属于重大性错误。从表1中所列示百分比来看,被裁定为重大错误 的“流动比率”与裁定为非重大错误的“第股收益”的高估相差甚小。然而,法 官的理由是:与公司股东相比,债券持有人或未来投资者对公司资金流动状况高 估的关心更甚于对公司收益的高估,尤其对曾发生过资金流动困难和将面临严惩 营运资金短缺的公司更是如此。 问题3:毕马威事务所在复核S一1表时,是否尽到应有的谨慎责任。在巴克 雷斯公司案中,毕马威事务所的主要辩词是:他们已尽到应有的谨慎责任。 在1933年证券法中,对谨慎责任作了如下定义:在合理的调查分析之后, 有适当的理由想念并真实地确认当时报表所陈述的内容均已属实,没有遗漏任何 重大事实,不对报表使用者造成误导,并对此进行所有的必要说明。根据此定义, 比马威事务所如要对此进行辩护,就必须提供证据说明其审计人员对S-1表进 行了“合理地调查”,并由此得出就重大性原则来说表中所陈述的内容是正确的。 麦克林法官审核了毕马威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这些底稿记录了该事务所为了复 核S-1表,对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程序和1961年每一季度问题 2:巴克雷斯公司 S—1 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表中的错误披露是否属于“重 大”? 麦克林法官审核 S—1 表时提出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财务报表的错误披露 是否重大。根据 1933 年证券法规定,被千被判是否负民事责任的最先决条件就 是看其是否存在重大的错误披露。证券会对重大性的定义如下:当“重大性”用 于任何信息披露要求时其限定范围是,披露的内容使一秀谨慎的投资者在购习上 市登记证券时,能得到合理的信息,否则就属“重大”。对报表中高估的销售额、 营业净收入、每股收益等指标“是否会阻止一般谨慎投资者购买”公司 1961 年 发售的债券时,法官裁定:每项错误的严惩性均不足以打消一个谨慎投资者购买 债券的念头。因为,债券本身就被认为是一种“投机”证券,所以,未来投资者 不会因为 1960 年财务报表上的销售和收益数据上“相当小的错误”而撤回投资。 法官裁定,报表上的或有负债低估 37.5 万美元也不属于重大数额。他指出, 巴克雷斯公司当时的总资产为 6 101 085 美元,与总资产相比,无论是报表附注 上已披露的,还是实际确实存在的或有负债,对未来投资者来说,总资产额可能 都是“一个很大的数额。”据他分析:“如果投资者看到巴克雷斯公司报表附注中 的说明,也许很乐意买其债券,如果再告诉他们或有负债实际比报表附注中高出 37.5 万美元,我怀疑他们中否会立即因此而不买债券。”因此,他认为,这一错 误表述不具有重大性。然而,麦克林法官裁定报表中流动资产和由此计算出的流 动比率的主估属于重大性错误。从表 1 中所列示百分比来看,被裁定为重大错误 的“流动比率”与裁定为非重大错误的“第股收益”的高估相差甚小。然而,法 官的理由是:与公司股东相比,债券持有人或未来投资者对公司资金流动状况高 估的关心更甚于对公司收益的高估,尤其对曾发生过资金流动困难和将面临严惩 营运资金短缺的公司更是如此。 问题 3:毕马威事务所在复核 S—1 表时,是否尽到应有的谨慎责任。在巴克 雷斯公司案中,毕马威事务所的主要辩词是:他们已尽到应有的谨慎责任。 在 1933 年证券法中,对谨慎责任作了如下定义:在合理的调查分析之后, 有适当的理由想念并真实地确认当时报表所陈述的内容均已属实,没有遗漏任何 重大事实,不对报表使用者造成误导,并对此进行所有的必要说明。根据此定义, 比马威事务所如要对此进行辩护,就必须提供证据说明其审计人员对 S—1 表进 行了“合理地调查”,并由此得出就重大性原则来说表中所陈述的内容是正确的。 麦克林法官审核了毕马威事务 所的工作底稿,这些底稿记录了该事务所为了复 核 S—1 表,对巴克雷斯公司 1960 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程序和 1961 年每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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