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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法、私法的属性归类 在公私法的分类方法上,民法属于私法已无疑义,但宪法的归属上还存在争 议。我们发现宪法学界甚至认为自身在公私法的分类上处于超然地位,显然这种 统帅地位或者试图统帅众法的归类不能获得普遍认可,因此对于在公私法前提下 的双方地位产生歧义 在哈耶克看来,宪法属性的吊诡性在于它既作为公法的上层建筑,然其最终 目的又是为了实施私法。哈耶克与戴雪都认为,宪法乃私法之结果,而非私法之 渊源,哈耶克更是作了进一步的推进,认为法治乃私法的公法之治,宪政乃以宪 法的公法形式实施私法。[⑨]但“公法易逝,私法长存”[(⑩] 在这一问题上,容易陷入绝对地使用相对划分的公法、私法体系的泥沼,混 淆概念。即使是在普通法国家的美国在理论上也没有严格的公私法之分。事实上 绝大多数法律都同时渗透着公法与私法;可以说,凡是有私法的地方,一般也都 能找到公法的影子 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新旧共存,传统的体系还未完 全褪去,新的理论又扑面而来。君不见“统一公法学理论”、“公法学的崛起”、 “公法论坛”竞相出台,而另一方面民法独霸私法之誉,于是我们尴尬地发现公 法私法理论并不能够完全合理解释我们传统的法律体系。 (三)保障公民权利的方式上的不同 民法与宪法均属于保障权利之法,但因约束的义务主体导致保障方式上存有 差别。这个话题还可以衍生许多小的话题如财产权、隐私权、人格权等等的宪法 保护与民法保护方式的差异。宪法主要是通过约束规范公权力主体防止私权利受 到侵害,民法则是通过规范约束民事主体的方式防止民事关系对应一方主体的权 利受到侵害。前者是通过落实宪法责任来达到救济和弥补,后者是通过追究民事(二)公法、私法的属性归类 在公私法的分类方法上,民法属于私法已无疑义,但宪法的归属上还存在争 议。我们发现宪法学界甚至认为自身在公私法的分类上处于超然地位,显然这种 统帅地位或者试图统帅众法的归类不能获得普遍认可,因此对于在公私法前提下 的双方地位产生歧义。 在哈耶克看来,宪法属性的吊诡性在于它既作为公法的上层建筑,然其最终 目的又是为了实施私法。哈耶克与戴雪都认为,宪法乃私法之结果,而非私法之 渊源,哈耶克更是作了进一步的推进,认为法治乃私法的公法之治,宪政乃以宪 法的公法形式实施私法。[⑨]但“公法易逝,私法长存”[⑩] 在这一问题上,容易陷入绝对地使用相对划分的公法、私法体系的泥沼,混 淆概念。即使是在普通法国家的美国在理论上也没有严格的公私法之分。事实上, 绝大多数法律都同时渗透着公法与私法;可以说,凡是有私法的地方,一般也都 能找到公法的影子。 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新旧共存,传统的体系还未完 全褪去,新的理论又扑面而来。君不见“统一公法学理论”、“公法学的崛起”、 “公法论坛”竞相出台,而另一方面民法独霸私法之誉,于是我们尴尬地发现公 法私法理论并不能够完全合理解释我们传统的法律体系。 (三)保障公民权利的方式上的不同 民法与宪法均属于保障权利之法,但因约束的义务主体导致保障方式上存有 差别。这个话题还可以衍生许多小的话题如财产权、隐私权、人格权等等的宪法 保护与民法保护方式的差异。宪法主要是通过约束规范公权力主体防止私权利受 到侵害,民法则是通过规范约束民事主体的方式防止民事关系对应一方主体的权 利受到侵害。前者是通过落实宪法责任来达到救济和弥补,后者是通过追究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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