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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 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 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 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 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 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 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 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 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 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 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 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 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 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 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 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 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 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 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 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 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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