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 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用科学方法,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 效益进行客观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 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 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 发挥监督合力。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 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 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 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 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 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 必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 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 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 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 织 1 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用科学方法,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 效益进行客观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 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 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 发挥监督合力。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 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 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 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 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 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 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 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 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