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下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 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 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 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决定。 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 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 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 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建立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 要,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加强编制的统筹调配和动 态调整,建立部门间、地区间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 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 督负责。 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 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 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第十九条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下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 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 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 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决定。 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 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 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 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 建立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 要,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加强编制的统筹调配和动 态调整,建立部门间、地区间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 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 督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 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 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