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 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 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对机构编制 议题进行审议: (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 关政策规定; (三)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提请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前款规定逐项作出说明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由党中 央统一部曙,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党中央要求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 方可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 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 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 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 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对机构编制 议题进行审议: (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 关政策规定; (三)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提请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前款规定逐项作出说明。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由党中 央统一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党中央要求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 方可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 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 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