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 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 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 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 第十三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 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 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 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 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 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各级机构编制委 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党 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 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 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 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 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 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 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 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 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 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 准。 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 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 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各级机构编制委 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党 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 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 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 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