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程序设定权的涵义 行政程序设定权是指通过立法规定出现何种情况、在何种条件下应遵守何种行政程序 的权力。不能将这种权力与实施行政程序的权力混为一谈。实施行政程序的权力是将法律 的这种设定予以落实的权力。一般而言,行政程序的设定权与实施权应分离,不能由同 国家机关行使。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行政程序的实施机关可以规定在何种情况下 实施何种程序,就可能导致行政权不受约束,从而造成某些行政机关最大限度地扩大自己 的行政权,追求部门利益,并尽量减少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这是违背法治原则的。 行政程序的设定权是何级国家机关拥有分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权限。 因而,行政程序设定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权力的配置问题,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权的分配 问题。 设定行政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首先,一切行政程序必须依法设定,这是基本 原则。其次,我国的法又是多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应当有行政程序的 设定权,其中,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程序;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应有 必要限制。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立法体制赋予国务院部、委和省级政府以及省会市、较大市政府 有制定规章的权力,就应当允许规章有一定的行政程序设定权。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 各个方面,我国当前又处于改革开放之中,某些领域一时还难以制定法律、法规,行政机 关相当多的管理工作还是依据规章进行的。因此,给规章以一定的行政程序设定权,比较 符合我国目前的状况。但同时,对规章设定行政程序的权限应从严掌握,不宜过大,并必 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行政法对行政程序的设定权的规定,应考虑以下原则:一是要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 二是要区别各类行政程序的不同情况;三是根据法治原则来予以规范,对现行不规范的做 法要适当改变,同时要考虑到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因此,应强调行政程序设定的 法治原则:行政程序的设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 法规定;行政机关设定行政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行政程序设定权的划分 行政程序设定权的划分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哪些机关可以设立何种程序;如何保证行 政机关设立行政程序的合法有效;设立行政程序的机关如何掌握其条件和标准等。上述间 题主要涉及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程序设定权、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行政程序设定 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程序设定权等方面 行政程序涉及公民、法人的基本权益,必须由特定立法机关规定,这是保障人权、维 护法制统一的基本前提。行政程序设定权的划分,必须坚持“行政程序的设定机关与实施 机关分离的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只能由立法机关设定。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只 能由上级行政机关来设定,本机关无权为自己设定行政程序。行政机关设定行政程序必须 有法律授权,而且授权的范围和规定行政程序的范围必须受一定的限制。由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设定部分行政程序是必要的。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程序设定权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行政程序设定权十分广泛,它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程序,包 括影响公民权利的最重要的行政程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有权根据需要设定任 何一种行政程序,因为在法理和法律上,国家的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 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行政程序的设定权本身首先属于一种国家立法行为。 行政程序设定权是国家一项极其重要的立法权,同时也意味着对行政机关行政权的授予。 根据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中国的立法机关,由其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家行政机关是由国家权力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执行机关。按照中国人民代表大 《行政程序》第151页《行政程序》 第151页 一、行政程序设定权的涵义 行政程序设定权是指通过立法规定出现何种情况、在何种条件下应遵守何种行政程序 的权力。不能将这种权力与实施行政程序的权力混为一谈。实施行政程序的权力是将法律 的这种设定予以落实的权力。一般而言,行政程序的设定权与实施权应分离,不能由同一 国家机关行使。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行政程序的实施机关可以规定在何种情况下 实施何种程序,就可能导致行政权不受约束,从而造成某些行政机关最大限度地扩大自己 的行政权,追求部门利益,并尽量减少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这是违背法治原则的。 行政程序的设定权是何级国家机关拥有分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权限。 因而,行政程序设定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权力的配置问题,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权的分配 问题。 设定行政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首先,一切行政程序必须依法设定,这是基本 原则。其次,我国的法又是多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应当有行政程序的 设定权,其中,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程序;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应有 必要限制。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立法体制赋予国务院部、委和省级政府以及省会市、较大市政府 有制定规章的权力,就应当允许规章有一定的行政程序设定权。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 各个方面,我国当前又处于改革开放之中,某些领域一时还难以制定法律、法规,行政机 关相当多的管理工作还是依据规章进行的。因此,给规章以一定的行政程序设定权,比较 符合我国目前的状况。但同时,对规章设定行政程序的权限应从严掌握,不宜过大,并必 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行政法对行政程序的设定权的规定,应考虑以下原则:一是要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 二是要区别各类行政程序的不同情况;三是根据法治原则来予以规范,对现行不规范的做 法要适当改变,同时要考虑到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因此,应强调行政程序设定的 法治原则:行政程序的设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 法规定;行政机关设定行政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行政程序设定权的划分 行政程序设定权的划分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哪些机关可以设立何种程序;如何保证行 政机关设立行政程序的合法有效;设立行政程序的机关如何掌握其条件和标准等。上述问 题主要涉及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程序设定权、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行政程序设定 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程序设定权等方面。 行政程序涉及公民、法人的基本权益,必须由特定立法机关规定,这是保障人权、维 护法制统一的基本前提。行政程序设定权的划分,必须坚持“行政程序的设定机关与实施 机关分离的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只能由立法机关设定。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只 能由上级行政机关来设定,本机关无权为自己设定行政程序。行政机关设定行政程序必须 有法律授权,而且授权的范围和规定行政程序的范围必须受一定的限制。由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设定部分行政程序是必要的。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程序设定权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行政程序设定权十分广泛,它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程序,包 括影响公民权利的最重要的行政程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有权根据需要设定任 何一种行政程序,因为在法理和法律上,国家的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 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行政程序的设定权本身首先属于一种国家立法行为。 行政程序设定权是国家一项极其重要的立法权,同时也意味着对行政机关行政权的授予。 根据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中国的立法机关,由其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家行政机关是由国家权力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执行机关。按照中国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