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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平均有20年,现在开征遗产税为时尚早,即使开征,也会由于税基过于狭窄而不能取得理 想的收入。 第二,财产税由于逃避税赋严重和缺乏有效的制止和防范手段而被称为逃税与欺诈的学 校”。而制止逃避税赋的根本方法是要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和实行银行存款真名制,辅之以严厉 的税务稽查和处罚制度,以及公正科学的财产评估制度。但是,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依赖于市 场化的完成,渐进式的改革放慢了这一进程。由于税收课征的强制性,因此使纳税义务最小化 的动机使得财产所有人在生前有充分的时间和各种各样的手段去逃避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以 制度完备、征管严密而著称的美国.其遗产税只能征到相当于应税收入的10%,在中国,前述 制度尚未建立,形势不会比美国乐观。 第三,课税成本的加大导致遗产税收入的相对减少。课税成本的加大是世界性的,如美国, 在本世纪80年代初期,将其所得税提高1%则会导致每筹集一美元的税收收入所增加的效率 成本达到增加收入额的17%到56%。而在中国.据湖南省国税系统的调查,1995年全省税收 平均成本收入率为5.31%到47.3%,也就是说税收净收入只有50%多一些。在个别的税务所 这一比率竟令人难以置信的为179%!谈何增加财政收入?又如何来缓解财政困难、提高财政 的宏观调控能力? 第四,如果考虑到假若不开征遗产税,将会丧失对非中国居民遗产课税的主权,从而导致 不平等国民待遇的同时会引发国家税收收入流失的话,则可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将 这一损失降低。在财产法律制度和财产申报等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的时候,存量资产和流量资产 在现实中很难划分清楚,所得和财产的转换是极其便利的。加强对财产所有人生前收入的源泉 课征,在纳税人将所得转化为财产之前便完成税款的上缴国库,同样可以防止因未开征遗产税 而由于收入形式的转换而造成的税款流失。因为在个人财产中,作为遗产的无形动产是无法征 税的,而不动产和有形动产在生前是己经被课税了的。显然,完善现行税收条款比开辟新的税 种从制度设计上来讲更富有成效性,阻力亦小,并且在技术上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此,还可 以为时机成熟之后开征遗产税做好方方面面的准备。 二、开征遗产税不能达到调节社会分配不公,防止贫富分化过大的目的 通过开征遗产税来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一是社会财富大部分集中 在少数人手中,社会公平严重丧失:二是遗产税能够真正地起到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作用:三 是开征遗产税对公平的矫正不至于造成过高的效率成本,即它能够将调整的范围限定在效率 优先,兼顾公平”之间。 20年来,伴随着有产阶级的形成,社会贫富分化在逐步加大,具体表现在中国城市和农村 居民收入基尼系数逐年上升。从1981年到1995年城市基尼系数由0.2417上升到0.3087,农 村基尼系数相应为0.1574和0.2085,按照分组加权法计算的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从 0.2780到0.3515,15年增长0.0735,年均0.005。据此就加以判定为当今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未免有失公允。因为,第一,除去影响收入的公有制度方面的因素不谈,仅就收入分配差别的程 度而言,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基尼系数至少要到0.5以上的水平才可能算得上是走向两级分 化。第二,在经济发展中人们或家庭之间的相对收入差别扩大了,但包括贫困阶层在内的各个 阶层的绝对收入水平都普遍提高,只是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增长得最慢(人均收入增长。据预测 全国总人口的贫困率自改革以来已由60%大幅度地下降到大约10%。由此,我们可以说,我国 收入分配差别的状况在现阶段大约是相当的,它远未达到两极分化的地步,但已经摆脱了平均 1994-201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1 http://w少平均有 20 年, º 现在开征遗产税为时尚早, 即使开征, 也会由于税基过于狭窄而不能取得理 想的收入。 第二, 财产税由于逃避税赋严重和缺乏有效的制止和防范手段而被称为“逃税与欺诈的学 校”。而制止逃避税赋的根本方法是要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和实行银行存款真名制, 辅之以严厉 的税务稽查和处罚制度, 以及公正科学的财产评估制度。但是, 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依赖于市 场化的完成, 渐进式的改革放慢了这一进程。由于税收课征的强制性, 因此使纳税义务最小化 的动机使得财产所有人在生前有充分的时间和各种各样的手段去逃避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以 制度完备、征管严密而著称的美国, 其遗产税只能征到相当于应税收入的 10% , 在中国, 前述 制度尚未建立, 形势不会比美国乐观。 第三, 课税成本的加大导致遗产税收入的相对减少。课税成本的加大是世界性的, 如美国, 在本世纪 80 年代初期, 将其所得税提高 1%则会导致每筹集一美元的税收收入所增加的效率 成本达到增加收入额的 17% 到 56%。而在中国, 据湖南省国税系统的调查, 1995 年全省税收 平均成本收入率为 5. 31%到 47. 3%, 也就是说税收净收入只有 50%多一些。在个别的税务所 这一比率竟令人难以置信的为 179% ! 谈何增加财政收入? 又如何来缓解财政困难、提高财政 的宏观调控能力? 第四, 如果考虑到假若不开征遗产税, 将会丧失对非中国居民遗产课税的主权, 从而导致 不平等国民待遇的同时会引发国家税收收入流失的话, 则可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将 这一损失降低。在财产法律制度和财产申报等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的时候, 存量资产和流量资产 在现实中很难划分清楚, 所得和财产的转换是极其便利的。加强对财产所有人生前收入的源泉 课征, 在纳税人将所得转化为财产之前便完成税款的上缴国库, 同样可以防止因未开征遗产税 而由于收入形式的转换而造成的税款流失。因为在个人财产中, 作为遗产的无形动产是无法征 税的, 而不动产和有形动产在生前是已经被课税了的。显然, 完善现行税收条款比开辟新的税 种从制度设计上来讲更富有成效性, 阻力亦小, 并且在技术上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此, 还可 以为时机成熟之后开征遗产税做好方方面面的准备。 二、开征遗产税不能达到调节社会分配不公, 防止贫富分化过大的目的 通过开征遗产税来调节社会分配不公, 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 一是社会财富大部分集中 在少数人手中, 社会公平严重丧失; 二是遗产税能够真正地起到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作用; 三 是开征遗产税对公平的矫正不至于造成过高的效率成本, 即它能够将调整的范围限定在“效率 优先, 兼顾公平”之间。 20 年来, 伴随着有产阶级的形成, 社会贫富分化在逐步加大, 具体表现在中国城市和农村 居民收入基尼系数逐年上升。从 1981 年到 1995 年城市基尼系数由 0. 2417 上升到 0. 3087, 农 村基尼系数相应为 0. 1574 和 0. 2085, 按照分组加权法计算的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从 0. 2780 到 0. 3515, 15 年增长 0. 0735, 年均 0. 005。据此就加以判定为当今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未免有失公允。因为, 第一, 除去影响收入的公有制度方面的因素不谈, 仅就收入分配差别的程 度而言, 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 基尼系数至少要到 0. 5 以上的水平才可能算得上是走向两级分 化。第二, 在经济发展中人们或家庭之间的相对收入差别扩大了, 但包括贫困阶层在内的各个 阶层的绝对收入水平都普遍提高, 只是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增长得最慢( 人均收入增长) 。据预测 全国总人口的贫困率自改革以来已由 60% 大幅度地下降到大约10%。由此, 我们可以说, 我国 收入分配差别的状况在现阶段大约是相当的, 它远未达到两极分化的地步, 但已经摆脱了平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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