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的传统状态。 但是,一定要明确,发展中国家无力的信息系统、统计数字的不真实,使得上述基尼系数的 计算结果并不能真实反映当今中国贫富分化的现状。因为基尼系数是在政府掌握的居民收入 基础上得出的,其调查的家户收入往往仅限于正常的工薪收入。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能切身 感受到贫富分化确实已经非常剧烈。社会财富愈发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社会公平业已遭到严重 的破坏。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的原因是大家熟知的寻租收入、灰色收入、地下黑经济等无法列入 调查之列的不合法收入的存在。它不仅是非公平的,而且是不公正的,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和 经济,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 实际上,现在我们已经陷入了囚徒的二难选择”。首先,社会贫富分化已经对公平造成了 扭曲,从而导致了社会效率的损失。而从政府所能掌握和控制的居民收入来看,社会分配则符 合效率优先的原则,遗产税也只能对这一部分收入进行重新分配,因为政府不可能对尚不明确 的收入加以课税。这部分收入中的基尼系数是相当的.社会分配并无不公,开征遗产税起不到 调节社会公平的目的。其次,租金等收入不能明示,政府就不能对其课税,不课税则达不到调节 公平的目的。而要进行课税,则至少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依赖于严格的财产申报和银行存款 真名制的建立。一旦这两个制度建立并完善,那么就不存在非确实的收入,这显然是鸡与蛋” 的问题。二是一旦对尚未确定为合法的收入课征便会使得非法收入合法化.税务机关便成了 洗钱”的场所,它违背了司法的基本意图,也等于保护了犯罪。最后,租金、灰色收入等不义之 财的拥有人既然能够获取上述收入,那么其逃避纳税监管亦非难事。在当前税务部门税收征收 管理权力并不独立的中国,一旦开征遗产税,首先偷逃税款者便是这些人。在如此背景下,遗产 税的调节作用仅仅对那些勤劳致富的人民有效,非法收入者则不受此限,岂不更加剧了社会的 不公平?这显然有悖于当初的开征意图。所以我们说.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当前依靠税 收这一单纯的经济手段不会有什么效果,只有随着政府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律的完备,通过税 收之外的措施方有可能解决。 在既不能取得理想的收入,又不能有效地对公平进行调节的前提下,遗产税的开征只会造 成社会效率的损失。任何税收都会造成超额负担,遗产税的难以转嫁和通常实行高额累进税率 的特性对效率的阻碍作用较其他的税种要大。为避免死后被课以重税,财产所有人在生前势必 会多消费和浪费,这必然会影响资本的形成和积累,防碍人们的储蓄愿望和投资能力,从而阻 碍生产的发展。这一点在中国表现的尤为突出。中华民族一直奉行子承父业,天经地义”的传 统思想,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笔足以衣食无忧的财富至今仍然是中国大多数人一生为之奋斗的 目标和动力。我们改革以来遵循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取向便是与这传统思想一 脉相成的。勤劳致富推动了社会效率的提高,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由于财产税主要是对私 人财产而言的.所以过重的遗产税会严重削弱私人资本的积累,挫伤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极 不利于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开征遗产税与当前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驰。 三、开征遗产税不能达到完善财产税制的目的 开征遗产税一直被认为是完善当前财产税的重要环节。但在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过程中, 遗产税和与其配套的赠与税存在的矛盾使得其税种的归属渐渐偏离财产税制而趋向于所得税 制。一是一般所得与遗产所得有时不易明确划分,尤其是股票证券等无形动产,外人很难确定 是个人平时一般所得或是由继承所得,因此信息的不对称极易引发重复课税或逃避税赋:二是 若采用总遗产税制,则不考虑纳税人的原有纳税能力,有失公平。基于上述问题,美国的马斯格 94-201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主义的传统状态。 但是, 一定要明确, 发展中国家无力的信息系统、统计数字的不真实, 使得上述基尼系数的 计算结果并不能真实反映当今中国贫富分化的现状。因为基尼系数是在政府掌握的居民收入 基础上得出的, 其调查的家户收入往往仅限于正常的工薪收入。而在实际生活中, 人们能切身 感受到贫富分化确实已经非常剧烈。社会财富愈发集中到少数人手中, 社会公平业已遭到严重 的破坏。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的原因是大家熟知的寻租收入、灰色收入、地下黑经济等无法列入 调查之列的不合法收入的存在。它不仅是非公平的, 而且是不公正的, 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和 经济, 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 实际上, 现在我们已经陷入了“囚徒的二难选择”。首先, 社会贫富分化已经对公平造成了 扭曲, 从而导致了社会效率的损失。而从政府所能掌握和控制的居民收入来看, 社会分配则符 合效率优先的原则, 遗产税也只能对这一部分收入进行重新分配, 因为政府不可能对尚不明确 的收入加以课税。这部分收入中的基尼系数是相当的, 社会分配并无不公, 开征遗产税起不到 调节社会公平的目的。其次, 租金等收入不能明示, 政府就不能对其课税, 不课税则达不到调节 公平的目的。而要进行课税, 则至少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依赖于严格的财产申报和银行存款 真名制的建立。一旦这两个制度建立并完善, 那么就不存在非确实的收入, 这显然是“鸡与蛋” 的问题。二是一旦对尚未确定为合法的收入课征便会使得非法收入合法化, 税务机关便成了 “洗钱”的场所, 它违背了司法的基本意图, 也等于保护了犯罪。最后, 租金、灰色收入等不义之 财的拥有人既然能够获取上述收入, 那么其逃避纳税监管亦非难事。在当前税务部门税收征收 管理权力并不独立的中国, 一旦开征遗产税, 首先偷逃税款者便是这些人。在如此背景下, 遗产 税的调节作用仅仅对那些勤劳致富的人民有效, 非法收入者则不受此限, 岂不更加剧了社会的 不公平? 这显然有悖于当初的开征意图。所以我们说, 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 当前依靠税 收这一单纯的经济手段不会有什么效果, 只有随着政府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律的完备, 通过税 收之外的措施方有可能解决。 在既不能取得理想的收入, 又不能有效地对公平进行调节的前提下, 遗产税的开征只会造 成社会效率的损失。任何税收都会造成超额负担, 遗产税的难以转嫁和通常实行高额累进税率 的特性对效率的阻碍作用较其他的税种要大。为避免死后被课以重税, 财产所有人在生前势必 会多消费和浪费, 这必然会影响资本的形成和积累, 防碍人们的储蓄愿望和投资能力, 从而阻 碍生产的发展。这一点在中国表现的尤为突出。中华民族一直奉行“子承父业, 天经地义”的传 统思想, 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笔足以衣食无忧的财富至今仍然是中国大多数人一生为之奋斗的 目标和动力。我们改革以来遵循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取向便是与这传统思想一 脉相成的。勤劳致富推动了社会效率的提高, 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由于财产税主要是对私 人财产而言的, 所以过重的遗产税会严重削弱私人资本的积累, 挫伤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极 不利于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开征遗产税与当前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驰。 三、开征遗产税不能达到完善财产税制的目的 开征遗产税一直被认为是完善当前财产税的重要环节。但在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过程中, 遗产税和与其配套的赠与税存在的矛盾使得其税种的归属渐渐偏离财产税制而趋向于所得税 制。一是一般所得与遗产所得有时不易明确划分, 尤其是股票证券等无形动产, 外人很难确定 是个人平时一般所得或是由继承所得, 因此信息的不对称极易引发重复课税或逃避税赋; 二是 若采用总遗产税制, 则不考虑纳税人的原有纳税能力, 有失公平。基于上述问题, 美国的马斯格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