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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002 四、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理性化与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 (一)法律与生产组织形式之间的互动关系 (二)法律的理性化与经济的理性化 五、法律与人的伦理选择 (一)自然法:法律的正当性来源 (二)韦伯沦法律与宗教 在马克斯·韦伯所处的时代,德国乃至幣个欧洲正处于动荡 不宁的状态。有四个重要问题始终困扰着韦伯那一代的知识分子 和政治家,那就是:自由主义的衰落、社会主义的成长、实证方 法在社会科学中占据主导地位以及文化悲观主义的纯延,这些问 题也使构成了韦伯.生学术活动的主要背景。①韦伯是一个对自 身处境有肴清醒认识的思想家,他敏锐地觉察到了资木主义发展 所面临的问题,也深深知道自已接受法学牧育所获得的知识背景 和研究方法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他最终没有选择“法学教 授”或“法律家”作为自已的职业,而是转向了经济学,进而又以 整个社会科学或社会理论作为自己学术事业的根据地。这样一种 个人生活史其实不仅对他个人具有深刻的意义,而且对当代法学 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具有某种象征性的意义。它表明法学研究方法 可能具有某种缺陷,而一种社会理论或许有助于弥补这·缺 陷。 尽管书伯放弃了“纯粹的”或“内部视角”的法学研究方法,但 法律却始终构成韦伯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城。通过把法律纳 入到社会理论的分析架构之中,韦伯揭示了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 ①参见:Lawrune Saudf,“Weer before Weberi Suciulugy”,in Keith Tribe(ed.), Reading Weber,London and New York:Rootledge,1989,pp.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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