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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之间的复杂关系。虽然韦伯本人并未明确官称自已所研究的法律 主要是以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为渊游的欧洲大传法律,但是,通过 对他的若作的研读,我(却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我看到, 在韦伯的分析框架中.“东方”各国的规则模式以及英国的“普通 法“都成了衬托欧陆法律模式之独特性的背景。本文旨在探讨韦 伯关了效陆法律之独待性的论题,为此,它将涉及:、近代西 力法律职业和法律学术的社会一历史建构过轻:二、马克斯·韦 伯如何突破法学的固有局限性、并且将法律纳入社会理论的分析 框架;三、韦伯论“入类的规矩”:从习惯到法律:四、韦伯论西 方法律的理性化与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五、',法律与人的伦理选 轩。 、 近代西方法律职业和法律学术的 社会一历史建构过程:韦伯法律 理论的背景研究 法学是-门古老的学科,它的历史可以追潮到古罗马时期。 与哲学不同,法学半非产生于追求知识的“纯粹”动机,它的历史 直是与法律职业的历史密不可分的。人类的集体生活需要秩序, 不同的人类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发展出了不同的秩序范式,这 些秩序范式的不同在于其中蕴涵者不同的规则。古代希腊和岁马 的人民选择了法律作为组织社会秩序的主要规则,因此发展出了不 同于其他文明的独特的秩序范式。与其他约束个人行为的规则(比 如中国的礼)不同,法律具有很强的“外在化”特征,即:它只能管束 入的外部行为,而且只能靠外在于行动者的力量来维持。这样就需 要有一些专门的人员来负责维持法律的正常运作。韦伯对法律的 这一特性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他写道:“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只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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