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004 样的一种秩序体系:它产生经验有效性的可能性能够得到具体的保 障。”②他还进一步解降道,所谓“得到保障的法律”,就是指有在 种“强制机制”,也就是存在一些专职人员,他们随时准备适用专】 的强制手段(法律强制)来实施法律规范。在“西方社会”的历史 上,这样一个专职人员群体的产生和发展构成了非常重要的一个 特点。 如果只是存在一个专门的职业群体米保障法律的强制实施, 我们也很难把法律同其他的国家强制机制区分开来。因此,我们 必须注意到西方法律所具有的另一个重要特点,这就是韦伯所指 出的“法律思维”(legal thinking),也就是一种动态的法律知识生成 积制。通过这种机制而产生的法律知识具有一般化、抽象化和系 统化的特征。而且,这种知识还是把法律职业者结合为一个“共同 体”的内在因素。韦伯在青年时代所接受的教育使他成为“法律职 业共同体”中的一员,而他的主要学术贡献也正起步于他对传统法 学研究方法、乃至对法律职业本身的批判性反思。因此,我们的讨 论将从欧陆法律职业和法律学术的历史开始。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家群体已经 产生,其中有一些专门解答法律问题、传授法庭技巧、研究法律原 则的人士,被称为法律顾问(jurisconsults)或法学家(jurist)。而他 们对法律所作的阐释和研究就形成了一套关于法律的系统知识 他们把这套知识称为“法律科学"(legitima Scientia)或“法学”(ju risprudentia)。“法律科学”是罗马人对西方文明作出的最重要的贡 献,它使法律传统成为西方社会文化传统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 成部分,有时其至在其中占据最核心的位置。在西罗马帝国覆灭 之后,“法律科学”的传统除了在东罗马帝国继续得到保持、并最终 on m in Eo and x Rheinein,New York:Simon and Schuster,17.p.13 巴施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