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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 在这个基础的利益格局中,申请人主张公开政府信息。反对公开的第三人利益 在于保护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则是国家利益的载体。总体上看,这是 个平面的利益结构图。作为法定例外事项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优先 于申请人利益。 如果在《条例》第14条第4款的规定上增加公共利益衡量后,则其结构图如下: 公开 不公开 申请人利益 第三人利益 国家利益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国家秘密) 共利益 图2增加公共利益衡量制度的利益结构 对比图1和图2,可以直观地发现,公共利益衡量制度改变了基础的利益关系 平面的利益格局变成复合式的立体格局。公共利益成为一个巨大的砝码,在公开还 是不公开的博弈中,当其向公开的方向倾斜时,成为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最主要的 因素,并直接决定信息公开的范围。进一步分析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列表,要求公 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的利益可以细化为两种,一种是获得政府信息的利益,另一种 是申请人对信息的再利用及其衍生利益。前一项“知情权”①由《条例》第1条立 法目的明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后一种利益由 《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 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 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从文字表述看,《条例》似乎给申请人利益贴上了生产、生活、 科研的“三需要”作为标签,但是就一般意义而言,当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 研等特殊需要可解释到最大化时,“三需要”几乎可以涵盖申请人所有的诉求,申请 人也因之可以是任何人。实证调查显示,在2010年,除了明确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的监察部和3个没有开通网站的部门外,42个国务院部门中,有3个要求申请信息 公开的研究生提供科硏项目证明其申请目的是科硏需要,其他39个部门均无要求证 明申请目的。②2011年,虽然也有个别部门要求提供学生证明或者科研证明,但是 ①《条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知情权”的概念,但是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 布,时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答记者问时指出:“全面贯彻实施该条例,有利 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 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参见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2页)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编:《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10—2011》,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8页。 107 2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在这个基础的利益格局中,申请人主张公开政府信息。反对公开的第三人利益 在于保护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则是国家利益的载体。总体上看,这是 一个平面的利益结构图。作为法定例外事项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优先 于申请人利益。 如果在 《条例》第14条第4款的规定上增加公共利益衡量后,则其结构图如下: 图2 增加公共利益衡量制度的利益结构 对比图1和图2,可以直观地发现,公共利益衡量制度改变了基础的利益关系, 平面的利益格局变成复合式的立体格局。公共利益成为一个巨大的砝码,在公开还 是不公开的博弈中,当其向公开的方向倾斜时,成为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最主要的 因素,并直接决定信息公开的范围。进一步分析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列表,要求公 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的利益可以细化为两种,一种是获得政府信息的利益,另一种 是申请人对信息的再利用及其衍生利益。前一项 “知情权”① 由 《条例》第1条立 法目的明示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后 一 种 利 益 由 《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 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 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从文字表述看,《条例》似乎给申请人利益贴上了生产、生活、 科研的 “三需要”作为标签,但是就一般意义而言,当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 研等特殊需要可解释到最大化时,“三需要”几乎可以涵盖申请人所有的诉求,申请 人也因之可以是任何人。实证调查显示,在2010年,除了明确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的监察部和3个没有开通网站的部门外,42个国务院部门中,有3个要求申请信息 公开的研究生提供科研项目证明其申请目的是科研需要,其他39个部门均无要求证 明申请目的。② 2011年,虽然也有个别部门要求提供学生证明或者科研证明,但是 · 701 ·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 ① ② 《条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 “知 情 权”的 概 念,但 是2008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 布,时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答记者问时指出: “全面贯彻实施该条例,有利 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 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参见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2页)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编:《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10—2011》,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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