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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权利,如建议权、质询权等。 (二)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及其作用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大多数学者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前者认为,变动权包括:抗辩权、形成权和可能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支配、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 利。其特征为:直接享有利益;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支配权的实现无须义务人以积极的行为予以协助,亦即,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表现为尊 重和不干扰支配权人行使权利 支配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需义 务人作出任何积极行为加以配合:另一方面,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标的物,并具有 排他性。物权就是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也是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本质特征为权利 利益的实现,通常须依靠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实现,如给付行为。它的作用体现为请求, 而不是对权利客体的支配,这是请求权与支配权的本质区别。如典型的请求权的债权,债权 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也不能支配债务人人身,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 请求权的产生与存在,因基础权利的效力而产:生和存在。所以先有基础权利的存在, 而后有请求权的发生。请求权以其发生所依据的基础权利的不同而分为:物权上的请求权, 准物权上的请求权,债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 的请求权等 债权在性质上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不只包含请求权功能,它还包括受领给付权,以 及债权的保全等功能。因此,不能将债权简单地等同于清求权。请求权的成立,也因基础权 利的状况而有不同,原则上讲,债权上的请求权于债权成立时随之发生,而其余的请求权 则多于基础权利受侵害时才发生 首先,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不可分离,互相结合,从而债权的请求权的让与,是债权本 身的让与,抛弃其请求权,有免除债务的意思。而物权人不能只将物权的请求权截留,而让 与或抛弃。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其次,请求权因义务人的履行而消灭,此请求权的消灭,对于其基础权利的命运如何, 因清求权的性质而有不同。债权以给付请求权的实现为目的,其请求权因履行而实现时,该 债权本身亦因而消灭;而在物权,因物权请求权的履行,妨害虽被除去,物权本身亦应依然 存在,不过当新妨害发生时,再发生新物权请求权而已。 请求权与诉权是不同的。请求权是民事主体之间依法产生和行使的权利,是实体法权利 而诉权则是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保护其实体权利的权利,是程序法权利。就公私法划分而 请求权是私权,诉权是公权。通常情况下,凡请求权均伴有诉权,在对方不依请求权履行 义务时,请求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民法案例损害赔偿请求权doc 3.变动权 变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变 动权的作用,在于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因此区别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变动权依所 变动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1)形成权 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的其他权利,如建议权、质询权等。 (二)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及其作用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大多数学者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前者认为,变动权包括:抗辩权、形成权和可能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支配、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 利。其特征为:直接享有利益;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支配权的实现无须义务人以积极的行为予以协助,亦即,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表现为尊 重和不干扰支配权人行使权利。 支配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需义 务人作出任何积极行为加以配合;另一方面,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标的物,并具有 排他性。物权就是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也是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本质特征为权利 利益的实现,通常须依靠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实现,如给付行为。它的作用体现为请求, 而不是对权利客体的支配,这是请求权与支配权的本质区别。如典型的请求权的债权,债权 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也不能支配债务人人身,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 请求权的产生与存在,因基础权利的效力而产:生和存在。所以先有基础权利的存在, 而后有请求权的发生。请求权以其发生所依据的基础权利的不同而分为:物权上的请求权, 准物权上的请求权,债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 的请求权等。 债权在性质上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不只包含请求权功能,它还包括受领给付权,以 及债权的保全等功能。因此,不能将债权简单地等同于清求权。请求权的成立,也因基础权 利的状况而有不同,原则上讲,债权 上的请求权于债权成立时随之发生,而其余的请求权, 则多于基础权利受侵害时才发生。 首先,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不可分离,互相结合,从而债权的请求权的让与,是债权本 身的让与,抛弃其请求权,有免除债务的意思。而物权人不能只将物权的请求权截留,而让 与或抛弃。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其次,请求权因义务人的履行而消灭,此请求权的消灭,对于其基础权利的命运如何, 因清求权的性质而有不同。债权以给付请求权的实现为目的,其请求权因履行而实现时,该 债权本身亦因而消灭;而在物权,因物权请求权的履行,妨害虽被除去,物权本身亦应依然 存在,不过当新妨害发生时,再发生新物权请求权而已。 请求权与诉权是不同的。请求权是民事主体之间依法产生和行使的权利,是实体法权利; 而诉权则是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保护其实体权利的权利,是程序法权利。就公私法划分而言, 请求权是私权,诉权是公权。通常情况下,凡请求权均伴有 诉权,在对方不依请求权履行 义务时,请求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民法案例\损害赔偿请求权.doc 3.变动权 变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变 动权的作用,在于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因此区别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变动权依所 变动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1)形成权 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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