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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追认权、抛弃权等。其本质特征在于,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便可使民事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或消灭,从而突破了非经合意或其他法律上的原因不得变更双方法律关系的市民法 传统原则。但须注意,形成权与请求权也有密切关系,即形成权的行使常常是主张债权或物 权请求权的前提条件。 由于形成权赋予一方当事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干预他人的法律关系,那么如何保护相 对人也很重要,所以关于各个法定形成权,法律设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并在若干特殊情形, 使权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与期限,以避免相对人处 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中。 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对形成权加以约定,如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只有婚姻、 亲子关系,当事人不可以处分,不能有形成权的约定。法律为规范法律关系的必要,设有各 种形成权,依其内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 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追认权,也称为积极形成权第二类是使法律关系内容变更的形成 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多种法律救济方法(如解除合同)的选择权。第三类是使法律关系 消灭的形成权,如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等,又称消极形成权,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形成 权 形成权的行使有单纯形成权及形成诉权之分。形成权通常是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为 之,一旦被相对人所知道,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称为单纯形成权,大多数的形成权如 此。须注意的是,有些形成权的行使,须提起诉讼(形成之诉),而由法院做出形成判决,学 说上称为形成诉讼,如撤销婚姻关系、解除合同关系等,多以形成之诉的方式进行,在行使 这些形成权时多以形成诉权提出。 关于请求权的行使期间,民法设有消灭时效的一般规定及特别规定。关于形成权的存 续期间(除斥期间),民法没有一般规定,但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就个别形成权,设有存续期 间,此期间多比消灭时效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第二类明确规定,如果形成权 的行使未规定期间的,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一定期间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形成权消灭 第三类是没有设定存续期间或催告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形成权,如撤销婚姻关系等 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单方形成之力,为保护相对人,并维护法律关系的明确及安定,形 成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 首先,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依相对人意思而 定,如果期限明确的,不在此限。相对人同意附条件。其条件为有效 其次,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同时或先于行使形成权意思表 示到达相对人时,不受此限 第三,形成权不属于独立的财产权,应受权利人或该法律关系的约束。原则上不能单 独让与。只能附随于其法律关系上而转移。形成权不能被侵害。由于形成权的形成效力因权 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自无侵害的可能,即非侵权的客体 第四,形成权无对应义务观念存在。由于形成权依其性质,仅须经由权利人一方意思 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无须相对人的介入,因此,无相对人观念存在 第五,多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民法 皆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无行使期间的 限制。 第六,中间性、手段性权能。形成权虽然可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但 除物权的形成权外,形成权基本上为尚未享有或支配利益的权利,其仅为中间性、手段性的 权能,非终局性的、目的性的权利。 (2)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债务人以债务未到履行期限或对方未尽同时履权、追认权、抛弃权等。其本质特征在于,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便可使民事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或消灭,从而突破了非经合意或其他法律上的原因不得变更双方法律关系的市民法 传统原则。但须注意,形成权与请求权也有密切关系,即形成权的行使常常是主张债权或物 权请求权的前提条件。 由于形成权赋予一方当事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干预他人的法律关系,那么如何保护相 对人也很重要,所以关于各个法定形成权,法律设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并在若干特殊情形, 使权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与期限,以避免相对人处 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中。 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对形成权加以约定,如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只有婚姻、 亲子关系,当事人不可以处分,不能有形成权的约定。法律为规范法律关系的必要,设有各 种形成权,依其内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 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追认权,也称为积极形成权第二类是使法律关系内容变更的形成 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多种法律救济方法(如解除合同)的选择权。第三类是使法律关系 消灭的形成权,如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等,又称消极形成权,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形成 权。 形成权的行使有单纯形成权及形成诉权之分。形成权通常是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为 之,一旦被相对人所知道,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称为单纯形成权,大多数的形成权如 此。须注意的是,有些形成权的行使,须提起诉讼(形成之诉),而由法院做出形成判决,学 说上称为形成诉讼,如撤销婚姻关系、解除合同关系等,多以形成之诉的方式进行,在行使 这些形成权时多以形成诉权提出。 关于请求权的行使期间,民法设有消灭时效的一般规定及特别规定。关于形成权的存 续期间(除斥期间),民法没有一般规定,但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就个别形成权,设有存续期 间,此期间多比消灭时效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第二类明确规定,如果形成权 的行使未规定期间的,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一定期间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形成权消灭; 第三类是没有设定存续期间或催告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形成权,如撤销婚姻关系等。 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单方形成之力,为保护相对人,并维护法律关系的明确及安定,形 成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 首先,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依相对人意思而 定,如果期限明确的,不在此限。相对人同意附条件。其条件为有效。 其次,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同时或先于行使形成权意思表 示到达相对人时,不受此限。 第三,形成权不属于独立的财产权,应受权利人或该法律关系的约束。原则上不能单 独让与。只能附随于其法律关系上而转移。形成权不能被侵害。由于形成权的形成效力因权 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自无侵害的可能,即非侵权的客体。 第四,形成权无对应义务观念存在。由于形成权依其 性质,仅须经由权利人一方意思 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无须相对人的介入,因此,无相对人观念存在。 第五,多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民法 皆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无行使期间的 限制。 第六,中间性、手段性权能。形成权虽然可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但 除物权的形成权外,形成权基本上为尚未享有或支配利益的权利,其仅为中间性、手段性的 权能,非终局性的、目的性的权利。 (2)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债务人以债务未到履行期限或对方未尽同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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