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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义务为由而拒绝立即履行债务。其特征为: 首先,主要针对请求权,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如抵销权的抗辩权。 其次,其效力是阻止请求权效力的发生,而不是否认或变更、消灭对方的权利。 这一点,抗辩权与形成权和“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和“权利消灭的抗辩权”不同。就抗辩 权之效力而言,它分为两种,即暂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暂时性抗辩权是指暂时停止 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包括先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等。 前者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清偿债务前,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的权利。后者指承担同时履行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在一方未给付前,另一方有拒绝请求履行 给付义务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是指基于某种法律事实而永久停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 即永久排除对方请求权的抗辩权。如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行使 永久抗辩权,永久地拒绝履行。永久抗辩权也称灭却抗辩权。 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已经存在的请求权,发生一种对抗的权利而已,抗辩权人是否 主张,有其自由。抗辩权人放弃抗辩的权利时,法院不能予以审査。只有非抗辩权人在诉讼 上主张时,法院应予审查。但对于某些抗辩,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法院也应予以审 查有关事宜。如果认为有抗辩理由的存在,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须依职权作出有利的裁决 使对方请求权归于消灭或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 如可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的抗辩理由有: 合同不成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律行为违反了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 善良风俗;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进行:无权代理未取得本人承认等。在于主张请求权发生 但事后归于消灭的抗辩权事由有: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或双 方当事人事由的给付不能:;撤销权的行使:权利不当行使等 (3)可能权 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代理权、代位权、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执行权等。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和内容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1.绝对权 绝对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义务主体的不确定性,是指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所以,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这种权利,原则上要求义务主体履行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不侵害权利和不妨害权利的实现。 所以说,绝对权是请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等。绝对权一般都是一种可以由权利主体自己行使即能实现的民事权利 2.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效力仅及于特定的人,权利人需要通过特定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 的权利。其义务主体为特定的当事人,所以,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这种权利必须由特定 的义务主体履行一定的积极行为(作为)或消极行为(不作为),来满足权利人的要求。所以说, 相对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相对权是一种义务主体特 定,必须依靠义务主体履行相应的义务来实现的民事权利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之间主从地位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主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和行使的民事权利 如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等,这些权利不需要其他权利的依附可独立存在,绝大多数民事权行之义务为由而拒绝立即履行债务。其特征为: 首先,主要针对请求权,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如抵销权的抗辩权。 其次,其效力是阻止请求权效力的发生,而不是否认或变更、消灭对方的权利。 这一点,抗辩权与形成权和“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和“权利消灭的抗辩权”不同。就抗辩 权之效力而言,它分为两种,即暂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暂时性抗辩权是指暂时停止 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包括先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等。 前者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清偿债务前,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的权利。后者指承担同时履行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在一方未给付前,另一方有拒绝请求履行 给付义务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是指基于某种法律事实而永久停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 即永久排除对方请求权的抗辩权。如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行使 永久抗辩权,永久地拒绝履行。永久抗辩权也称灭却抗辩权。 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已经存在的请求权,发生一种对抗的权利而已,抗辩权人是否 主张,有其自由。抗辩权人放弃抗辩的权利时,法院不能予以审查。只有非抗辩权人在诉讼 上主张时,法院应予审查。但对于某些抗辩,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法院也应予以审 查有关事宜。如果认为有抗辩理由的存在,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须依职权作出有利的裁决, 使对方请求权归于消灭或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 如可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的抗辩理由有: 合同不成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律行为违反了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 善良风俗;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进行;无权代理未取得本人承认等。在于主张请求权发生, 但事后归于消灭的抗辩权事由有: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或双 方当事人事由的给付不能;撤销权的行使;权利不当行使等。 (3)可能权 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代理权、代位权、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执行权等。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和内容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1.绝对权 绝对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义务主体的不确定性,是指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所以,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这种权利,原则上要求义务主体履行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不侵害权利和不妨害权利的实现。 所以说,绝对权是请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等。绝对权一般都是一种可以由权利主体自己行使即能实现的民事权利 2.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效力仅及于特定的人,权利人需要通过特定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 的权利。其义务主体为特定的当事人,所以,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这种权利必须由特定 的义务主体履行一定的积极行为(作为)或消极行为(不作为),来满足权利人的要求。所以说, 相对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相对权是一种义务主体特 定,必须依靠义务主体履行相应的义务来实现的民事权利。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之间主从地位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主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和行使的民事权利。 如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等,这些权利不需要其他权利的依附可独立存在,绝大多数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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