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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4,800元,由上诉人郎某承担人民币34,800元,被上诉人李某 和原审第三人柯某承担人民币34,800元。 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上诉人郎某承担人民币2,500 元,被上诉人李某和原审第三人柯某承担人民币2,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某某 代理审判员 姚某某 代理审判员 王某某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某某 -8--8-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4,8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4,800 元,由上诉人郎某承担人民币 34,800 元,被上诉人李某 和原审第三人柯某承担人民币 34,800 元。 诉讼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由上诉人郎某承担人民币 2,500 元,被上诉人李某和原审第三人柯某承担人民币 2,5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某某 代理审判员 姚某某 代理审判员 王某某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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