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优先购买权的迳行判决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为确保承租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履行迳行判决后与出租人之间新的买卖合同,诉 讼中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等值于新的买卖合同支付对价的担保,以表明和保证其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意思。对于第三人以贷款方式买房,承租人亦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款而诉讼期间又无法 确定信贷机构是否同意向其贷款用于购买租赁房屋的,则可允许在执行期间待承租人成功申 请贷款后才正式履行迳行判决后的新的买卖合同。 第二,迳行判决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其内容应结 合宣告无效合同的特点加以考虑,以使合同能够履行,而不是苛刻地理解“同等条件”。特 别是依据出租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内容,第三人支付房款的期限己经届满,那么“同等条 件”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对承租人就不应发生法律效力,否则承租人将不得不陷入迟延履 行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承租人来说,只有在迳行判决其与出租人依照先前无效合同 的内容形成新的买卖关系生效后的适当期限内,付款期限方能届满,以便给承租人留出合理 的付款时间。因此,承租人在出租人与第三人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没有支付价金的,既不 发生履行不能,也不陷入迟延。 二、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认定和适用 必须提醒的是,迳行判决之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能够认定 承租人有购买承租房屋之意愿。如果承租人并无购买承租房屋之意愿,出租人与第三人所签 的买卖合同又不存在其他法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形,则从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期待权角度而 言,法院不宜马上宣告买卖合同无效,而是考虑能否对善意第三人给予保护,藉此判断是否 需要支持承租人的诉讼请求。 新颁物权法明确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使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对抗承 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成为可能。同时,我国不动产登记还具有明显的实质审查主义倾向,其推 定力和公信力也成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然而,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中, 这种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保护肯定会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当各个原则互相交叉 的时侯,要解决这一冲突,就必须考虑有关原则分量的强弱。”维护交易安全系民法之要旨,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对物权排他性权利的一种限制,其目的就在于此。所以,若不能认定承租 人有购买承租房屋的意愿,善意第三人就应受到登记公信力的保护,优先购买权也不再具有 物权的追及效力。 那么,优先购买权纠纷中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如何认定呢?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 定,善意取得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出租人未依法通知承租人而丧失处分权: (2)第三人为有偿受让: (3)第三人存在对优先购买权不知情的法定理由: (4)已完成预告登记或变更登记。 ①[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 44 此外,优先购买权的迳行判决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为确保承租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履行迳行判决后与出租人之间新的买卖合同,诉 讼中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等值于新的买卖合同支付对价的担保,以表明和保证其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意思。对于第三人以贷款方式买房,承租人亦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款而诉讼期间又无法 确定信贷机构是否同意向其贷款用于购买租赁房屋的,则可允许在执行期间待承租人成功申 请贷款后才正式履行迳行判决后的新的买卖合同。 第二,迳行判决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其内容应结 合宣告无效合同的特点加以考虑,以使合同能够履行,而不是苛刻地理解“同等条件”。特 别是依据出租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内容,第三人支付房款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同等条 件”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对承租人就不应发生法律效力,否则承租人将不得不陷入迟延履 行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承租人来说,只有在迳行判决其与出租人依照先前无效合同 的内容形成新的买卖关系生效后的适当期限内,付款期限方能届满,以便给承租人留出合理 的付款时间。因此,承租人在出租人与第三人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没有支付价金的,既不 发生履行不能,也不陷入迟延。 二、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认定和适用 必须提醒的是,迳行判决之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能够认定 承租人有购买承租房屋之意愿。如果承租人并无购买承租房屋之意愿,出租人与第三人所签 的买卖合同又不存在其他法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形,则从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期待权角度而 言,法院不宜马上宣告买卖合同无效,而是考虑能否对善意第三人给予保护,藉此判断是否 需要支持承租人的诉讼请求。 新颁物权法明确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使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对抗承 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成为可能。同时,我国不动产登记还具有明显的实质审查主义倾向,其推 定力和公信力也成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然而,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中, 这种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保护肯定会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当各个原则互相交叉 的时侯,要解决这一冲突,就必须考虑有关原则分量的强弱。” ①维护交易安全系民法之要旨,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对物权排他性权利的一种限制,其目的就在于此。所以,若不能认定承租 人有购买承租房屋的意愿,善意第三人就应受到登记公信力的保护,优先购买权也不再具有 物权的追及效力。 那么,优先购买权纠纷中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如何认定呢?依据我国物权法第 106 条规 定,善意取得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出租人未依法通知承租人而丧失处分权; (2)第三人为有偿受让; (3)第三人存在对优先购买权不知情的法定理由; (4)已完成预告登记或变更登记。 ① [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