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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 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 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 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 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 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 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 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 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 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 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 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2 年内编制完 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 20 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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