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 设施等建设项日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 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 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 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 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 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 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 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 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 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 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 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 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