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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 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 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 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 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 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 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 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 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 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 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 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 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 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 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 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 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 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 2 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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