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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承担的法律后果来看,行政违法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违法主体不承担民 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责任。 (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指由行政法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 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认定行政违法、追究行政责任、引起行政赔偿的根据。行政违法 的构成要件,通常有四个 1、违法主体 行政违法的主体仅是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是行政违法的主体。行为人具有行政主体 资格是行政违法的前提。这是行政违法的主体要件。 2、行政主体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行政违法的前提条件是行政主体具有特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行政违法实际上 是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为。不具有特定的义务,就不能构成行政违法。 这是行政违法的前提条件 3、行政主体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行政法对不同的行政主体规定了不同的职责和义务,当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就 构成了行政违法。行政违法必须要有违法的行为存在,只有意识活动不构成行政违法。但是 行政违法可能是作为的行为,也可能是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 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法律上所讲的主观过错,指的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由于 行政违法一般来说只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一般只要行政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 主观有过错,不必深究其主观因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行政主体对行政公务人员 的违法行为要考虑其是否有主观过错,因为这涉及到追偿的问题。 (三)行政违法的分类 行政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来划分。其中重要的分类主要有 1、作为行政违法与不作为行政违法 这是以行为的方式为依据进行的划分。作为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不 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不作为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不履 行行政法律规范的作为义务。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克服人们忽视不作为行政违法的现象, 改变人们在立法、执法上厚此薄彼的现象。 2、实体行政违法与程序行政违法 这是以行为的实体和程序为依据进行的划分。实体程序违法,指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法 律规范的实质要件。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不具有行使某项行政职权的资格、越权行使行政 职权、行政行为内容违背法律法规等。程序行政违法,指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要求 的形式要件。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做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 范、行为的做出不符合法定时限。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实体行政违法从该行为发生之时就 没有法律效力,行为人因实质行政违法主要应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程序行政违法如果不影 响该行为的实质内容则可通过补救手段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因程序违法主要应负补救 性行政责任。 3、内部行政违法与外部行政违法 这是以行政行为的范围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为依据进行的分类。前者指行政主体的内 部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越权指挥;后者指行政主 体的外部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内部行政违法不受司法审查, 行政相对人不服只能请求行政救济;外部行政违法除了可借助于行政救济以外,在人民法院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第170页《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 第170页 4、从承担的法律后果来看,行政违法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违法主体不承担民 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责任。 (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指由行政法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 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认定行政违法、追究行政责任、引起行政赔偿的根据。行政违法 的构成要件,通常有四个。 1、违法主体 行政违法的主体仅是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是行政违法的主体。行为人具有行政主体 资格是行政违法的前提。这是行政违法的主体要件。 2、 行政主体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行政违法的前提条件是行政主体具有特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行政违法实际上 是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为。不具有特定的义务,就不能构成行政违法。 这是行政违法的前提条件。 3、 行政主体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行政法对不同的行政主体规定了不同的职责和义务,当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就 构成了行政违法。行政违法必须要有违法的行为存在,只有意识活动不构成行政违法。但是 行政违法可能是作为的行为,也可能是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 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 4、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法律上所讲的主观过错,指的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由于 行政违法一般来说只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一般只要行政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 主观有过错,不必深究其主观因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行政主体对行政公务人员 的违法行为要考虑其是否有主观过错,因为这涉及到追偿的问题。 (三)行政违法的分类 行政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来划分。其中重要的分类主要有: 1、作为行政违法与不作为行政违法 这是以行为的方式为依据进行的划分。作为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不 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不作为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不履 行行政法律规范的作为义务。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克服人们忽视不作为行政违法的现象, 改变人们在立法、执法上厚此薄彼的现象。 2、实体行政违法与程序行政违法 这是以行为的实体和程序为依据进行的划分。实体程序违法,指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法 律规范的实质要件。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不具有行使某项行政职权的资格、越权行使行政 职权、行政行为内容违背法律法规等。程序行政违法,指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要求 的形式要件。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做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 范、行为的做出不符合法定时限。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实体行政违法从该行为发生之时就 没有法律效力,行为人因实质行政违法主要应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程序行政违法如果不影 响该行为的实质内容则可通过补救手段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因程序违法主要应负补救 性行政责任。 3、内部行政违法与外部行政违法 这是以行政行为的范围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为依据进行的分类。前者指行政主体的内 部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越权指挥;后者指行政主 体的外部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内部行政违法不受司法审查, 行政相对人不服只能请求行政救济;外部行政违法除了可借助于行政救济以外,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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