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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范围内还可以请求司法救济。 4、单一行政违法与共同行政违法 这是从行政主体的组合状态进行的划分。前者指行政行为由一个行政主体独立做出的行 政行为违法;后者指行政行为由两个及以上的行政主体共同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这种分类 的意义在于:有助于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和责任的承担者,前者被告是单一的,行政责任 主体也是单一的;后者被告是共同被告,构成共同责任主体 5、单方行政违法和双方行政违法 这是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各自的过错状况为依据进行的划分。前者是行政主体单方 的过错构成的,后者则是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 单方行政违法的行政责任只由行政主体承担:双方行政违法中的责任由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 通常人们以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也是行政违法行为的不 同表现方式为依据来划分,行政违法行为可分为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职权、事实 依据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和行政侵权等 行政失职 (一)行政失职的涵义与特征 行政失职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的一种行政违法。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是 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本身无权放弃自己享有的行 政职权。放弃行政职权就是放弃自己的法定职责,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具体法 律特征表现为 1、行政失职以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特定的行政主体负有特定的法定 义务,行政失职的前提是行政主体负有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这里的法定义务,不仅指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而且指有权机关做出的决定、命令。没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不 会导致行政失职 2、行政失职是一种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它表现为不 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行政主体的否定性作为,也是履行了法定义务 的表现形式,不能构成行政失职。如果行为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义务,也不能视作行政失 职。行政主体有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既要考虑其主观因素,又要考虑其客观因素。只有 主观上不肯履行或疏于履行法定义务,而又在客观上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才构成行政失 (二)行政失职的分类 1、故意的行政失职和过失的行政失职。 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来划分,可以把行政失职分为故意的行政失职和过失的行政失 职。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相关的法定职责而主观上不肯履行;后者指行为人虽然明知 自己有相关的法定职责,但由于主观上不认真负责从而疏于履行法定职责 2、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 从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来划分,行政失职可以分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和拖延 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前者指行政主体对于法定的作为义务,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在法定 期限内不履行:后者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义务的履行期限的情况下,经行政相对 人多次申请,仍然不予答复,或者表示愿意履行,但拖延履行 三、行政越权 (一)行政越权的涵义和特征 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而做出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与行政失职不同的 法律特征: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第171页《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 第171页 管辖权范围内还可以请求司法救济。 4、单一行政违法与共同行政违法 这是从行政主体的组合状态进行的划分。前者指行政行为由一个行政主体独立做出的行 政行为违法;后者指行政行为由两个及以上的行政主体共同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这种分类 的意义在于:有助于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和责任的承担者,前者被告是单一的,行政责任 主体也是单一的;后者被告是共同被告,构成共同责任主体。 5、 单方行政违法和双方行政违法 这是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各自的过错状况为依据进行的划分。前者是行政主体单方 的过错构成的,后者则是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 单方行政违法的行政责任只由行政主体承担;双方行政违法中的责任由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 定。 通常人们以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也是行政违法行为的不 同表现方式为依据来划分,行政违法行为可分为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职权、事实 依据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和行政侵权等。 二、行政失职 (一)行政失职的涵义与特征 行政失职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的一种行政违法。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是 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本身无权放弃自己享有的行 政职权。放弃行政职权就是放弃自己的法定职责,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具体法 律特征表现为: 1、行政失职以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特定的行政主体负有特定的法定 义务,行政失职的前提是行政主体负有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这里的法定义务,不仅指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而且指有权机关做出的决定、命令。没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不 会导致行政失职。 2、行政失职是一种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它表现为不 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行政主体的否定性作为,也是履行了法定义务 的表现形式,不能构成行政失职。如果行为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义务,也不能视作行政失 职。行政主体有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既要考虑其主观因素,又要考虑其客观因素。只有 主观上不肯履行或疏于履行法定义务,而又在客观上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才构成行政失 职。 (二)行政失职的分类 1、故意的行政失职和过失的行政失职。 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来划分,可以把行政失职分为故意的行政失职和过失的行政失 职。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相关的法定职责而主观上不肯履行;后者指行为人虽然明知 自己有相关的法定职责,但由于主观上不认真负责从而疏于履行法定职责。 2、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 从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来划分,行政失职可以分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和拖延 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前者指行政主体对于法定的作为义务,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在法定 期限内不履行;后者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义务的履行期限的情况下,经行政相对 人多次申请,仍然不予答复,或者表示愿意履行,但拖延履行。 三、行政越权 (一)行政越权的涵义和特征 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而做出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与行政失职不同的 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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