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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杈权限的行政行为。任何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都 有确定而有限的职权范围。行政主体只能在此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活动,超越这个范围即构 成越权。行政失职则是行政主体对本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权力的放弃。 2、行政越权是一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行政越权与行政失职正好相反。行政失职是 有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越权则是超越了法定职权范围不当为而作为 的行政违法行为 3、判断行政越权的标准是客观标准,而非主观标准。行政失职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 过错为构成要件,而行政越权不同。不管行为人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的动机、目的是否正当、 合法,也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只要其 行为在客观上超越了法定的职权范围,就构成了行政越权。行政越权是行政违法中最严重的 违法行政行为 (二)行政越权的分类 1、时间上越权、空间上越权与事务上越权 从行政权限的因素来划分,可以把行政越权分为时间上越权、空间上越权与事务上越权 行政权限由时间、空间与事务三个要素构成。时间上的越权,指的是行政主体在一段时间上 享有的行政职权在这段期限以外继续行使。如某公安机关在把严打期间享有的职权在法定期 限尚未到来之时行使,或在期限过后继续行使,就属时间上的越权。空间上的越权,指的是 行政主体超越空间管辖权行使行政职权。如某市工商局做出吊销其管辖范围之外的另一市的 某企业的营业执照的行政决定,就属空间上的越权。事务上的越权,指的是一个行政主体管 辖依法由另一个行政主体管辖的事务。如某市劳动局向某公司征收所得税,就属事务上的越 2、纵向越权与横向越权 从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可以把行政越权分为纵向越权与横向越权。纵向越权,指的是 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越权。它既表现为下级机关行使上级机关的职 权,也表现为上级机关行使下级机关的职权。横向越权,指无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 行使对方的行政职权。 3、善意越权与来意越权 从行政违法的动机和主观目的来划分,可以把行政越权分为善意越权与恶意越权。善意 越权,指的是行政主体在某些紧急状态下,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所作的越权行为。如,一个 交通警察因心脏病突发无法指挥交通,一位税务工作人员主动替代。恶意越权,是指行政主 体在善意越权以外的越权行政行为。区分善意越权与恶意越权,有利于确定行政越权的法律 效力。恶意越权一律无效,善意越权是否有效,不一而论。有的国家已确立了善意越权的事 后追认有效制度,我国尚无这方面的统一规定。 四、行政滥用职权 (一)行政滥用职权的涵义与特征 行政滥用职权,已被确立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撤销对象之一,它已被我国的立法和 行政法理确定为行政违法行为之一。但是,什么是“行政滥用职权”,迄今也没有定论,亦 未对其表现作出列举,并因此致使行政审判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难以认定行政滥用职权行 为,而影响了我国行政审判权和行政复议权的准确使用 对行政滥用职权,其涵义在立法上不统一。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3条规定,滥 用职权指的是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 反条例规定的处理程序行使职权,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那些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 或者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广州市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仼暂行规定办法》第 九条规定行政滥用职权是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该办法所谓的行政滥用职权指的是“在自由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第172页《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 第172页 1、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权限的行政行为。任何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都 有确定而有限的职权范围。行政主体只能在此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活动,超越这个范围即构 成越权。行政失职则是行政主体对本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权力的放弃。 2、行政越权是一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行政越权与行政失职正好相反。行政失职是 有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越权则是超越了法定职权范围不当为而作为 的行政违法行为。 3、判断行政越权的标准是客观标准,而非主观标准。行政失职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 过错为构成要件,而行政越权不同。不管行为人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的动机、目的是否正当、 合法,也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只要其 行为在客观上超越了法定的职权范围,就构成了行政越权。行政越权是行政违法中最严重的 违法行政行为。 (二)行政越权的分类 1、时间上越权、空间上越权与事务上越权 从行政权限的因素来划分,可以把行政越权分为时间上越权、空间上越权与事务上越权。 行政权限由时间、空间与事务三个要素构成。时间上的越权,指的是行政主体在一段时间上 享有的行政职权在这段期限以外继续行使。如某公安机关在把严打期间享有的职权在法定期 限尚未到来之时行使,或在期限过后继续行使,就属时间上的越权。空间上的越权,指的是 行政主体超越空间管辖权行使行政职权。如某市工商局做出吊销其管辖范围之外的另一市的 某企业的营业执照的行政决定,就属空间上的越权。事务上的越权,指的是一个行政主体管 辖依法由另一个行政主体管辖的事务。如某市劳动局向某公司征收所得税,就属事务上的越 权。 2、纵向越权与横向越权 从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可以把行政越权分为纵向越权与横向越权。纵向越权,指的是 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越权。它既表现为下级机关行使上级机关的职 权,也表现为上级机关行使下级机关的职权。横向越权,指无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 行使对方的行政职权。 3、善意越权与来意越权 从行政违法的动机和主观目的来划分,可以把行政越权分为善意越权与恶意越权。善意 越权,指的是行政主体在某些紧急状态下,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所作的越权行为。如,一个 交通警察因心脏病突发无法指挥交通,一位税务工作人员主动替代。恶意越权,是指行政主 体在善意越权以外的越权行政行为。区分善意越权与恶意越权,有利于确定行政越权的法律 效力。恶意越权一律无效,善意越权是否有效,不一而论。有的国家已确立了善意越权的事 后追认有效制度,我国尚无这方面的统一规定。 四、行政滥用职权 (一)行政滥用职权的涵义与特征 行政滥用职权,已被确立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撤销对象之一,它已被我国的立法和 行政法理确定为行政违法行为之一。但是,什么是“行政滥用职权”,迄今也没有定论,亦 未对其表现作出列举,并因此致使行政审判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难以认定行政滥用职权行 为,而影响了我国行政审判权和行政复议权的准确使用。 对行政滥用职权,其涵义在立法上不统一。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53 条规定,滥 用职权指的是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 反条例规定的处理程序行使职权,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那些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 或者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广州市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暂行规定办法》第 九条规定行政滥用职权是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该办法所谓的行政滥用职权指的是“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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