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法治及其本十资源 这些文字时,我们已隐约感党到,苏力在对法制的现代化方案及 其理论进行反思的同时,已注意到法学家自身的角色转换。 然而,正:是在:这儿我们看到了苏力自身的矛盾。在“后现代 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一文中,苏力清醒地意识到“:个民族 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着重号为原文所有),并指出不能把法学研究和当下的法制建设 过于紫密地联系在一起。何是,在本集中的部分文章里,关于法 制的理论陈述和政策建音却不加这分地同炉治之,使人明显地感 觉到一种逻辑上和风格上的断裂。比如加从法律多元的理论并不能 直接推出“国家法律必须保持…定的震慑力和权威性”(页58)这 样的观点,耐利用本土资源推进法治的建议也和对传统进行创造 性转化的典型现代化话语在:立场上无法区分开来。这里,苏力本 人所自陈的他那种“既出世又入世”的为人为学的品格已经不经 意地流落纸面上了。 当然,持法律多元和相对主义的观点,并不意味着我有]要象 现代化论者把自己打扮成普适的一样,也把自已装扮成无偏的。但 是,理论的品格却要求我们把自己作为学者和公民的身份分开 …-这也是提升中国法学品位的题中应有之意。从苏力这里我意 识到,我们不仅需要对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及其理论进行反思·反 思还必须及于我们白身;我们需要的是在反总中前进、而不是在 一味的高歌猛进巾迷失方向,迷失自我。 1996年10月17日于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