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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地诉诸级级司法机关的举动·因为它可能“反映了中国农民权 利意识的觉醒”,却很少能体会到这举动背后的无数屈辱和辛酸; 一个法制的现代化论者会沾沿自喜于影片所叙述的法律终于得到 严格实施的结局、却很可能意识不到这种结局并不是秋菊和她的 乡亲们所期待的,他们也很少能意识到秋菊所执着讨要的那个古 怪的“说法”,并不是现代法制的救济工具箱所能提供的。(参见 本集中“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 这些“错位”本身,已在“现代法制”的“普适性”上打开 了-一条裂缝,已经说明它所理解的正义和理性也并非是大写的,是 诸多的理解中的一种,是有人称的,而不是什么四海皆准的“上 帝观点”。但是,法制的现代化论者缺乏的恰恰是这样一种反思, 他们希望的是把半事都纳入“法治轨道”…一在我写这篇序言的 时候,“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口号甫歇,“依法治国”的呼 声又铺犬盖地而来。 然而问题是并非所有的人都廿丁在这张“普罗克拉斯提斯 床”上忍受剪裁。中国社会生活中层出不穷的私了现象正说明入 】对这种强把多元统一为一元的作法的逃避(参见本集中“法律 规避与法律多元”一文),苏力正确地指出:所谓私了并不是不知 法〔国家式法),而正是在知法后对闲家正式法的规避:规避至 少对当并人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在规避中,国家正式法并不是 不起作用,但其作用的结果却可能和其规范取向不同甚至相反,等 等。从这些分析中我们体会到,国家法和民间法在文化上的阻隔, 最终将伤害到国家法的实施、因为反复的、经常的规避很有可能 常规化、从而形成与E式法相抗衡的亚.文北。正处基于这·点,苏 小在“再论法律规避”一文中强调:“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 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法米同化氏间法,而是应当习 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并对法学家“沟通国 家制定法和民问法”、“打破这种文化的隔阻”寄厚望。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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