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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 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在民事诉讼的诸种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首选方式。 只有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方可酌情使用其他适宜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具体分为以下几 种情形:(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送交其本人签收:若其本人不在,则应交其同住的成年 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 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4)受送达人已经向法院指定代 收人的,送交其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 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 受送达人的住所并履行相应手续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民诉修法】第86条规定:“受 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 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 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 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 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 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视为送达(《民诉法意 见》第82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 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民诉法意见》第81条)。受送达人 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若其拒绝签收,适用留置送达(《民诉 法意见》第83条)。但应注意,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 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入签收(《民诉法意见》第84条)。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如路途遥远),委托其他法院代 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 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诉法意见》第86 条)。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 达与委托送达之间是平行选择关系,它们的适用前提均为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 困难”。因此,受诉法院既可以选择委托送达,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实践中,法院大都选 择邮寄送达。鉴于以往以普通挂号信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难以保证送达的及时完成,且 常因发生信件遗失而影响当事人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4年通过了《关 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法院专递”取代传统邮寄送达 方式,该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5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送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 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分为以下三种情形(《民事诉讼法》第81、82条):(1)受送达人 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 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在民事诉讼的诸种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首选方式。 只有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方可酌情使用其他适宜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具体分为以下几 种情形:(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送交其本人签收;若其本人不在,则应交其同住的成年 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 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4)受送达人已经向法院指定代 收人的,送交其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 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 受送达人的住所并履行相应手续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民诉修法】第 86 条规定:“受 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 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 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 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 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 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视为送达(《民诉法意 见》第 82 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 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民诉法意见》第 81 条)。受送达人 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若其拒绝签收,适用留置送达(《民诉 法意见》第 83 条)。但应注意,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 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入签收(《民诉法意见》第 84 条)。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如路途遥远),委托其他法院代 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 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诉法意见》第 86 条)。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 达与委托送达之间是平行选择关系,它们的适用前提均为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 困难”。因此,受诉法院既可以选择委托送达,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实践中,法院大都选 择邮寄送达。鉴于以往以普通挂号信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难以保证送达的及时完成,且 常因发生信件遗失而影响当事人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遂于 2004 年通过了《关 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法院专递”取代传统邮寄送达 方式,该规定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5.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送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 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分为以下三种情形(《民事诉讼法》第 81、82 条):(1)受送达人 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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