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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依据法律原则及常理的推定。比较于依据法律规则的推定,这是一项复杂的法 律作业,通常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丰富的司法经验和娴熟的推理技巧才能胜任。这种 有关权利义务的推定在下列两种情况成为必要:其一,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无法从明文规 定中简单地推定出来,出现了法律漏洞或法律适用上的疑难。其二,某种行为和利益引起了 法律上的争议。有人认为他们从事该行为或获取利益,完全出于所拥有的权利,可是,其他 人却对这种行为和利益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当事人有义务不如此行为或获得 利益。 日本行政程序法有关不利益处分基准的推定该法第12条有关不利益处分的基准规定:“为了根据 法令的规定判断是否作出不利益处分或作出怎样的不利益处分,行政厅必须努力制定必要的基准且予以公 布。行政厅制定处分基准时,必须依照该不利益处分的性质尽量使其具体化。”不利益处分,是指行政厅依 据法令,以特定的人为相对人,直接课以其义务或限制其权利的处分,比如,各种下命(设施的整改命令、 建筑物的拆除命令等)、禁止(建筑物的停止使用命令、驾驶执照效力的暂停或撒销命令、营业停止命令 萼)、剥夺权利处分(法人高层管理人员的解除任命命令等)。 出于各种权衡或技术上的综合考虑,该法第12条规定对于处分基准的设定只是规定了努力义务,而 并没有详细地规定处分的要件以及应该作出的处分内容。显然,行政厅在适用该条时无法直接简单地作出 推定,而是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行政厅的判断和选择来完成。其理由包括预先难以设想到可能发生的全部具 体事项、必须迅速应对社会的变化、确实地作出专业技术方面的判断、需要作出政治性判断以及应对不同地 域的事项,等等。此外,根据日本判例,行政厅对于由其裁量的事项即使制定了裁量权行使的准则,该基 准原本也只是为了确保行政处分合理性。因此,处分即使违背了上述准则,原则上只产生当与不当的问题 而并理所当然地构成违法。所以,指涉不利益处分的争讼时常会引起法律上的争议,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 的结论。也由此,不利益处分不仅要从实体方面考虑行政权行使的公正,透明原则,而且还要虑及国民的权 利利益和社会的基本常理等。 可以说,在适用法律原则和常理进行权利义务推定的领域里,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当一 种行为未被法律明文禁止,也未被明文允许的情况下,是坚持义务推定优先的原则,还是 坚持权利推定优先的原则。前者意味着“法无授权即禁止,后者意味着“法无禁止即自 由。人治国家里,针对国民而言,法律明文允诺的权利尚且可以被政府随意剥夺,法律未 加明文规定的行为,自然更属于政府无限制自由裁量的领地。这里,针对国民所奉行的是义 务推定优先的原则,即法无明文授权意味着国民的不作为义务:反过来,面对政府来说, 则不存在权利推定或义务推定问题,无论政府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它永远是不受法律限 制和追究的。而法治国家里,对于国民的行为适用权利推定优先,对于政府的行为适用义务 推定优先,因为法治国家的权力乃国民所授予并须依法行使,所以,政府不得强迫国民做 法律不强迫他做的事情,不得禁止国民做法律不禁止他做的事情。 五、多元的规则与法律的本我 根据上述的深入阐述,正如哈特所归结的那样,法律即强制指令的理论一开始就遭到 了异议。第一,某些法规比如授权规则,它不要求人们去做什么,却可能授权给人们:它不 施加责任,却提供在法律的强制框架内创设法律权利义务的便利条件:第二,即使是从表 征上似乎最接近于强制指令的刑法或侵权法,仍然存在不同于命令的适用范围,它们施加 责任给立法者,借助于立法程序,可以无一例外地实现对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分配。第三,尽 管法规的颁布在某些方面近似于指令的下达,但某些法律规则起源于习惯,而习惯之所以 成为法律的渊源之一,这是民族连续性发展进程中的法律发达史所决定的。而习惯法化约为 参见[日]宝进力、芝池义一、浜川清主编:《日本行政程序法途条注释》,朱芒详,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17-121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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