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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认为,国王和教皇两者均从上帝那里获得象征性的剑来保护基督教界,并共同构成了法律起源的 基础。 既然习惯法是成为法律概念内涵的必然,那么又是如何贯彻于法律之中而加以实现?这是一个颇难 回答的问题。但是,从权利义务为主线的法律思维来看,“推定”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通常而言,推 定分两类: 第一类:简单依据法律规则的推定。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的推定方式,其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两个方面 因素的共同作用:一方面,法律规则已对某些事实状态及其法律意义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先占无主物可 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拾得他人遗失物应当返还,损害他人财产必须赔偿等。另一方面,权利义务存在逻 辑上的关联,某一权利的存在意味着相应义务的存在,根据法律规则所明文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较为 容易地推定出隐藏在法律文字背后带有习惯法色彩的权利和义务 (反例:彭宇案) 推定而出的米兰达规则与刑法上反对自证其罪1966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任何 人不得在刑率案中被迫对自己作证”,推定出了著名的 “米兰达规则”。即嫌犯对于控方提问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警察则负有提出米兰达忠告的 义务,否则收集到的证据将不被法院所接受。该规则的所有 内容包括:(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 的一切,都将可能被用来作为向法庭提交的对你不利的证 据:(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律师可 以陪伴你接受询问的全过程:(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 只要你同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1)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 话:(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候 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间的全过 程。应当说,米兰达规则在当事人和警察之间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是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依据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则推冠而出的。作为这一推定链条 核心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反对自证其罪”权利,正是基于 “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的习 惯法。 米兰达案上诉判决人联邦最高法院 厄尔·沃伦法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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