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不移转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对抵押权的理解 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担保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 和第三人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有其自己的特殊作用。担保债的履行而与债 权紧密结合,抵押权在性质上为一种价值权,目的在于支配担保物 的交换价值。因而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只有在债 务届期不履行时,才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实现债权 的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9条所规定的抵押权,并不限 于不动产抵押权,动产也可以设定抵押权。 《担保法》第三章关于抵押的规定同样没有固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 关于抵押权限于不动产抵押的观念,规定抵押权可以成立于不动产 和动产之上。 3.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的 占有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而由自己继续占有、使用、收 益、处分抵押物,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2 ⚫ 《担保法》第 33 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不移转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对抵押权的理解 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担保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 和第三人。 ⚫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有其自己的特殊作用。担保债的履行而与债 权紧密结合,抵押权在性质上为一种价值权,目的在于支配担保物 的交换价值。因而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只有在债 务届期不履行时,才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实现债权 的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 我国 1986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 89 条所规定的抵押权,并不限 于不动产抵押权,动产也可以设定抵押权。 ⚫ 《担保法》第三章关于抵押的规定同样没有固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 关于抵押权限于不动产抵押的观念,规定抵押权可以成立于不动产 和动产之上。 3.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的 占有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而由自己继续占有、使用、收 益、处分抵押物,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