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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地加入了人们的价值因素。那么,法律思维究竞是规则思维还是哲学思维,换句话说,究竞是一个规则 的被动适用问题,还是需要实现隐于规则背后的原则,这个分歧正是哈特《法律的概念》所提出的那两个 元命题之间的争论。 第二节哈特提出争议之中的法律思维 一、真实与虚拟:“人吃人”的经典名案 Famous Leading case 真实案例: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1883年,澳大利亚游船木耨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 存者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他们是船长杜德利、助手斯蒂芬、船员布鲁克斯和见习船员帕克,全部食物只有两 个罐头。在第19天,杜德利建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个人被杀掉,让其他三人吃掉,以求生存。对此,布鲁克斯反对, 斯蒂芬表示犹豫。而杜德利表示:无需犹豫了,帕克身体最弱又没有家人,他肯定先死。杜德利随后杀了帕克,他们三人以 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4天后,他们被路过的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救起,蒙提祖麻号进英国法尔茅各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 斯蒂芬和布鲁克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速捕收监。陪审团同情被告,但为了避免无罪宣告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 裁决,只认定事实。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宣告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几名被告被判处绞 刑,随后又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 该案牵涉的问题众多,其中每一个问题都争议甚大:杜德利和斯蒂芬有罪还是无罪,该被起诉吗?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或正当防卫了吗?如果有罪,其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是故意杀人罪还是侮辱尸体罪,抑或两者兼有?对他们行政赦免合 适吗?这种赦免会构成对法治的伤害吗?当法律规则与道德原则冲突时该如何化解?事实上,这个案件牵涉千头万绪,让人 左右为难,所以它不断地被人以各种方式解读。 虚拟案例:言勒的“洞穴奇案”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 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案情虚拟如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 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10多天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 需数日才能获救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 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天维特摩尔被同 伴杀掉吃了。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 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勿庸置疑,“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所引发的诸多争议,在“洞穴探险”案中一一再现,后者所蕴含的争议更为庞 杂。在纽卡斯国的初审法院,被告被判处死刑。被告上诉到最高法院,富勒虚拟了五位大法官就此案出具的五份不同的判决 意见书:(1)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 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2)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 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3)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4)基恩大法官主 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特别是不能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5)汉迪大法官则主 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 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这五位大法官的判决意见的过程中,似乎每个人的论述都有道理,但都又不能完全有说服力, 55 免地加入了人们的价值因素。那么,法律思维究竟是规则思维还是哲学思维,换句话说,究竟是一个规则 的被动适用问题,还是需要实现隐于规则背后的原则,这个分歧正是哈特《法律的概念》所提出的那两个 元命题之间的争论。 第二节 哈特提出争议之中的法律思维 一、真实与虚拟:“人吃人”的经典名案 Famous Leading case 真实案例: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 1883 年,澳大利亚游船木樨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 存者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他们是船长杜德利、助手斯蒂芬、船员布鲁克斯和见习船员帕克,全部食物只有两 个罐头。在第 19 天,杜德利建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个人被杀掉,让其他三人吃掉,以求生存。对此,布鲁克斯反对, 斯蒂芬表示犹豫。而杜德利表示:无需犹豫了,帕克身体最弱又没有家人,他肯定先死。杜德利随后杀了帕克,他们三人以 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4 天后,他们被路过的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救起,蒙堤祖麻号进英国法尔茅各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 斯蒂芬和布鲁克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收监。陪审团同情被告,但为了避免无罪宣告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 裁决,只认定事实。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宣告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几名被告被判处绞 刑,随后又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 该案牵涉的问题众多,其中每一个问题都争议甚大:杜德利和斯蒂芬有罪还是无罪,该被起诉吗?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或正当防卫了吗?如果有罪,其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是故意杀人罪还是侮辱尸体罪,抑或两者兼有?对他们行政赦免合 适吗?这种赦免会构成对法治的伤害吗?当法律规则与道德原则冲突时该如何化解?事实上,这个案件牵涉千头万绪,让人 左右为难,所以它不断地被人以各种方式解读。 虚拟案例:富勒的“洞穴奇案” 1949 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 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案情虚拟如下:4299 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 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10 多天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 需数日才能获救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 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 23 天维特摩尔被同 伴杀掉吃了。在受困的第 32 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 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勿庸置疑,“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所引发的诸多争议,在“洞穴探险”案中一一再现,后者所蕴含的争议更为庞 杂。在纽卡斯国的初审法院,被告被判处死刑。被告上诉到最高法院,富勒虚拟了五位大法官就此案出具的五份不同的判决 意见书:(1)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 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2)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 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3)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4)基恩大法官主 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特别是不能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5)汉迪大法官则主 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 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这五位大法官的判决意见的过程中,似乎每个人的论述都有道理,但都又不能完全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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