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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种类 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根据刑法典第65条、第66条 之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一般累犯 刑法典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这就是关于一般累 犯的规定。据此,所谓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犯罪分子。其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 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规定,是 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 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而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为 宗旨的,故不应也无必要设立过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 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同样,若前罪被判处 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 不能成立累犯。此处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 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累犯的刑度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定于严重 犯罪的立法初衷。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 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 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罪的,即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种类 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根据刑法典第 65 条、第 66 条 之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一般累犯 刑法典第 65 条第 1 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这就是关于一般累 犯的规定。据此,所谓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犯罪分子。其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 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规定,是 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 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而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为 宗旨的,故不应也无必要设立过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 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同样,若前罪被判处 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 不能成立累犯。此处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 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累犯的刑度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定于严重 犯罪的立法初衷。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 的 5 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 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 5 年之内又犯罪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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