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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所谓“赦免”,是指受到特赦减免。 此处5年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累犯 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 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 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 有如下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 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 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 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 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 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典第65条则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累 犯裁量刑罚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其一,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其二,对于累犯应当比照初犯、偶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 其三,对于累犯从重处罚时,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 其四,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这是刑法第74条、第81条作出 的明确规定。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7条的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行为。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所谓“赦免”,是指受到特赦减免。 此处 5 年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累犯 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典第 66 条规定:“危害 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 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 有如下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 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 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 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 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 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典第 65 条则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累 犯裁量刑罚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其一,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其二,对于累犯应当比照初犯、偶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 其三,对于累犯从重处罚时,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 其四,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这是刑法第 74 条、第 81 条作出 的明确规定。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 67 条的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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