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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首的种类和成立条件 自首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 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 余罪自首或余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 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一般自首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 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 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对此,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把握: (1)投案时间。必须在犯罪人尚未归案前投案。既可以是犯罪事实 被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后,但不管怎样应是在犯罪人尚 未归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 罪行的,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发觉,犯罪人逃跑,在被通缉、 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 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显然,投案时限的放宽,有利于 犯罪人弃暗投明,作出积极的选择。 投案对象。行为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 罪。其投案对象既可以是负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是犯 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对象的宽泛性 为犯罪人自首的实现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2)投案意志。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自动投案作为 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实施的具有“自动性”的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 的结果。至于投案的动机则因人而异。有的出于真心悔改,争取宽大处理: 有的慑于法律威力,迫于走投无路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自动 投案的成立。 被动归案的,不能构成自首。 (3)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对于是否要求必须“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这一要件,理论界认识不尽 一致。不过,这应是自首应有之意。一般认为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必须二、 自首的种类和成立条件 自首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 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 余罪自首或余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 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一般自首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 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 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对此,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把握: (1)投案时间。必须在犯罪人尚未归案前投案。既可以是犯罪事实 被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后,但不管怎样应是在犯罪人尚 未归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 罪行的,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发觉,犯罪人逃跑,在被通缉、 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 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显然,投案时限的放宽,有利于 犯罪人弃暗投明,作出积极的选择。 投案对象。行为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 罪。其投案对象既可以是负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是犯 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对象的宽泛性 为犯罪人自首的实现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2)投案意志。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自动投案作为 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实施的具有“自动性”的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 的结果。至于投案的动机则因人而异。有的出于真心悔改,争取宽大处理; 有的慑于法律威力,迫于走投无路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自动 投案的成立。 被动归案的,不能构成自首。 (3)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对于是否要求必须“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这一要件,理论界认识不尽 一致。不过,这应是自首应有之意。一般认为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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