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才能使自首成立。倘若犯 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或者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 的,或者委托他人代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属于拒不接受国家审查和裁 判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 不能把自动投案与被告人行使法律诉讼权利相对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投案人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在司法实践中,鉴于犯罪人因 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的特殊或因生理、心理上的原因,往往难以当即做 出全面供述或准确供述,故只要求其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如果犯罪 人只供述自己的次要的犯罪事实而回避主要犯罪事实,则不能视为自首。 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即由自己实施,并由 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当然,这里既可以是投案人个人单独实施,也 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再次,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须如实。所谓如实,是指犯罪嫌疑人所 首事实与所为事实相一致。 最后,投案人供述犯罪事实必须主动。所谓主动,是指犯罪人出于自 愿,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主动性体现其主观恶性的减弱。 上述自动投案和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不可少的 条件。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之规定,特别自首则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适用于特定对象,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如实供述的罪行是犯罪人被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罪行。 (3)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这是由余罪自首的 案犯已经因某罪归案待审或正在服刑的特殊情况所决定的。 三、自首的认定 (一)如何把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 2、 对数罪的自首 不同种 同种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才能使自首成立。倘若犯 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或者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 的,或者委托他人代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属于拒不接受国家审查和裁 判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 不能把自动投案与被告人行使法律诉讼权利相对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投案人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在司法实践中,鉴于犯罪人因 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的特殊或因生理、心理上的原因,往往难以当即做 出全面供述或准确供述,故只要求其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如果犯罪 人只供述自己的次要的犯罪事实而回避主要犯罪事实,则不能视为自首。 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即由自己实施,并由 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当然,这里既可以是投案人个人单独实施,也 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再次,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须如实。所谓如实,是指犯罪嫌疑人所 首事实与所为事实相一致。 最后,投案人供述犯罪事实必须主动。所谓主动,是指犯罪人出于自 愿,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主动性体现其主观恶性的减弱。 上述自动投案和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不可少的 条件。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 67 条第 2 款之规定,特别自首则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适用于特定对象,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如实供述的罪行是犯罪人被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罪行。 (3)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这是由余罪自首的 案犯已经因某罪归案待审或正在服刑的特殊情况所决定的。 三、 自首的认定 (一)如何把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 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 2、 对数罪的自首 不同种 同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