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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推衍的义理依据,还提到了京房“竹声不可以度调”的见解,以及京房为解决“度调” 问题而设计的“准”器(后人称为“京房准”)。此外,京房之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 的记载也很值得注意一一由此可见,“京房六十律”及“京房准”,在刘歆的奏举下,是曾在 汉代宫廷乐中实际施用的 《后汉书·律历上》引京房《律术》,详列“六十律”之名。今人对“京房六十律”的具 体情况已有详尽的研究成果。如,缪天瑞先生《律学》一书,按“六十律”之生律次序,将 其与今日的音名对照,颇为明晰,现转引其图表如下(见下页) 缪天瑞先生解释说:“(上表中)用f为出发律。当生到十二次(即十三律)时,当为#e, 这个#e比f高一个最大音差。为明白起见,这个#e仍记作f(不记作#),而在其左侧加一斜 线,如/f,表示比f高一个最大音差。又用数条斜线,表示升高几个最大音差。例如,当生到 二十四次(即第二十五律)时,就记以/f,表示高两个最大音差。以下类推。”“例中第五十四 律∥/le,比e高四个最大音差。我们知道e一f是五度律小半音,计922音分。四个最大音 差,共计93.8音分,约略相当于五度律小半音(差数只有36音分)。所以说,∥/e与f极相 近似,两音可以变换,即M/e可以等于f。京房的六十律就是在理论上提供了一种微小的音差 (即3.6音分)来变换音律的可能性。这种微小的音差(36音分)可以称为“京房音差’。” ①由此,我们可以了解“京房六十律”模式的大体情况 ①(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之《律历志》,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999 3016页 ②缪天瑞著,《律学》,人民音乐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117页 66 这一推衍的义理依据,还提到了京房“竹声不可以度调”的见解,以及京房为解决“度调” 问题而设计的“准”器(后人称为“京房准”)。此外,京房之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 的记载也很值得注意——由此可见,“京房六十律”及“京房准”,在刘歆的奏举下,是曾在 汉代宫廷乐中实际施用的。 《后汉书·律历上》引京房《律术》,详列“六十律”之名。今人对“京房六十律”的具 体情况已有详尽的研究成果。如,缪天瑞先生《律学》一书,按“六十律”之生律次序,将 其与今日的音名对照,颇为明晰,现转引其图表如下(见下页): 缪天瑞先生解释说:“(上表中)用 f 为出发律。当生到十二次(即十三律)时,当为#e, 这个#e 比 f 高一个最大音差。为明白起见,这个#e 仍记作 f(不记作#e),而在其左侧加一斜 线,如/f,表示比 f 高一个最大音差。又用数条斜线,表示升高几个最大音差。例如,当生到 二十四次(即第二十五律)时,就记以//f,表示高两个最大音差。以下类推。”“例中第五十四 律////e,比 e 高四个最大音差。我们知道 e — f 是五度律小半音,计 92.2 音分。四个最大音 差,共计 93.8 音分,约略相当于五度律小半音(差数只有 3.6 音分)。所以说,////e 与 f 极相 近似,两音可以变换,即//// e 可以等于 f。京房的六十律就是在理论上提供了一种微小的音差 (即 3.6 音分)来变换音律的可能性。这种微小的音差(3.6 音分)可以称为‘京房音差’。” ①由此,我们可以了解“京房六十律”模式的大体情况。 ──────────────────────── ①(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之《律历志》,中华书局 1965 年版,第 2999 —3016 页 ②缪天瑞著,《律学》,人民音乐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16—1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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