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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未成年人参与人体试验的正当性要素及其规范。受试者参与人体试验的唯一正当化基础 在于受试者自主的知情同意,而未成年人由于无法有效行使其知情同意权,不能成为受试者, 除非人体试验对于该受试者具有医疗利益。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保罗·拉姆齐教授看来,未成 年人参与人体试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试验对受试者具有直接医疗利益,以及其父母 或者监护人在充分了解试验信息基础上的同意。 伦理审查对受试者合法权利的保护。伦理审查是保障人体试验受试者权利的首要机制。 在对“黄金大米”事件进行调查时,有专家指出“不管是伦理审查还是监督,大多流于形式。 科研机构基本上都是自己的伦理委员会审查自己的项目,各级委员会之间极少通联,也很少到 行政主管单位备案报批…多数伦理委员会都没进行跟踪检查,因为伦理委员会专家一般是 兼职的,招之来审,审之就过,过完就散,对于一些擅自改变试验时间、地点、方式的,伦委会很 难发现,叫停与问责更无可能。”例这就应当重新构建我国的伦理审查机制,即建立独立于研 究机构的行政审查机构,辅之以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能更好地保障伦理审查机制发挥其应 有的作用:强化和完善伦理审查的利益冲突与回避机制:伦理审查机构中应有代表受试未成 年人利益的委员:加强伦理审查机构对人体试验活动的后续监管。 3.2风险时代技术理性的规约 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看,技术的逻辑就像“打开了一扇门”,它开放了一些可能性,又 限制了一些可能性,既确立和彰显了人类理性的力量,又透过对现代性意识、思维和目标指 向的渗透形成了新的、更为完整的束缚。随着技术理性与人们物质利益追求的紧密结合,人 的行为模式和认知体系被重塑,技术性思维成为现代社会最具普遍化特征的思维范式。技术 理性泛滥常常表现为只关心合乎目的的手段,而不追问目的本身的合理性:只注重技术的应 用,而忽略事物的意义:只考虑效率的绝对优先地位,却漠视人的价值与存在。 那么风险时代技术理性的规约之途,应当如何走?首先,引导技术祛魅的一个关键问题在 于如何透过社会风险意识启蒙褪去技术的“进步”光环,使对技术的考量不仅仅停留在经济 社会效益基础之上,而是综合的关心技术收益与风险两个方面,促使人们在作出技术决策时 首先考虑未来可能的风险因素。将技术祛魅过程视为技术收益与风险的再平衡,透过社会风 险意识启蒙、公共对话与道德法治规约,促使技术角色的合理回归,弥合技术理性与社会理 性之间的深深裂痕。其次,并不平坦的规约之途也依赖于技术理性与社会理性之间的和解。 “黄金大米”事件让人们看到的恰恰不是关系的融洽,而是关系僵化引发的冲突和断裂。专 家系统试图用“纯粹的科学知识”说服社会大众接受其主张,却又“高傲”的不愿倾听对方 的言辞。这无疑将促使原本就缺乏信任的社会运作环境进一步恶化,并将导致新的“人为”3.1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未成年人参与人体试验的正当性要素及其规范。受试者参与人体试验的唯一正当化基础 在于受试者自主的知情同意,而未成年人由于无法有效行使其知情同意权,不能成为受试者, 除非人体试验对于该受试者具有医疗利益。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保罗·拉姆齐教授看来,未成 年人参与人体试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试验对受试者具有直接医疗利益,以及其父母 或者监护人在充分了解试验信息基础上的同意。 伦理审查对受试者合法权利的保护。伦理审查是保障人体试验受试者权利的首要机制 。 在对“黄金大米”事件进行调查时,有专家指出“不管是伦理审查还是监督,大多流于形式。 科研机构基本上都是自己的伦理委员会审查自己的项目,各级委员会之间极少通联,也很少到 行政主管单位备案报批……多数伦理委员会都没进行跟踪检查,因为伦理委员会专家一般是 兼职的,招之来审,审之就过,过完就散,对于一些擅自改变试验时间、地点、方式的,伦委会很 难发现,叫停与问责更无可能。” [8]这就应当重新构建我国的伦理审查机制 ,即建立独立于研 究机构的行政审查机构,辅之以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 ,能更好地保障伦理审查机制发挥其应 有的作用;强化和完善伦理审查的利益冲突与回避机制;伦理审查机构中应有代表受试未成 年人利益的委员;加强伦理审查机构对人体试验活动的后续监管。 3.2 风险时代技术理性的规约 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看,技术的逻辑就像“打开了一扇门”,它开放了一些可能性,又 限制了一些可能性,既确立和彰显了人类理性的力量,又透过对现代性意识、思维和目标指 向的渗透形成了新的、更为完整的束缚。随着技术理性与人们物质利益追求的紧密结合,人 的行为模式和认知体系被重塑,技术性思维成为现代社会最具普遍化特征的思维范式。技术 理性泛滥常常表现为只关心合乎目的的手段,而不追问目的本身的合理性;只注重技术的应 用,而忽略事物的意义;只考虑效率的绝对优先地位,却漠视人的价值与存在 [9]。 那么风险时代技术理性的规约之途,应当如何走?首先,引导技术祛魅的一个关键问题在 于如何透过社会风险意识启蒙褪去技术的“进步”光环,使对技术的考量不仅仅停留在经济 社会效益基础之上,而是综合的关心技术收益与风险两个方面,促使人们在作出技术决策时 首先考虑未来可能的风险因素。将技术袪魅过程视为技术收益与风险的再平衡,透过社会风 险意识启蒙、公共对话与道德法治规约,促使技术角色的合理回归,弥合技术理性与社会理 性之间的深深裂痕。其次,并不平坦的规约之途也依赖于技术理性与社会理性之间的和解。 “黄金大米”事件让人们看到的恰恰不是关系的融洽,而是关系僵化引发的冲突和断裂。专 家系统试图用“纯粹的科学知识”说服社会大众接受其主张,却又“高傲”的不愿倾听对方 的言辞。这无疑将促使原本就缺乏信任的社会运作环境进一步恶化,并将导致新的“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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