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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机房及辅助建筑物消防 提示:这部分消防设计要求与水电厂厂房类同。 6.3厂房建筑物消防设施 6.3.1防火分区 提示:(1)根据SDJ278-90的规定,水电厂主厂房发电机层以上定义为单层厂 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按GBJ16-87要求,可不作防火分区。 2)根据SDJ278-90的规定,水电厂主厂房发电机层以下定义为多层厂房,火灾危 险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按GBJ16-87要求,可不作防火分区。 (3)根据SDJ278-90的规定,高度等于或小于24m时的副厂房,定义为多层厂房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按GBJ16-87要求,可不作防火分区。 (4)根据SDJ278-90的规定,高度大于24m的副厂房定义为高层工业厂房,火灾危 险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按GBJ16-87要求,当占地面积大于4000m2 时,应作防火分区 5)水电厂主、副厂房内的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等火灾 危险性类别为丙类的生产场所与其它生产场所之间应以防火墙作局部分隔 6.3.2厂房安全疏散设施 (1)安全出口 提示:(1)地面厂房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电机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必须有一个 直通屋外地面 (2)地下厂房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到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屋外地 (3)发电机层以下的全厂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副厂房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且同时值班人数 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5)发电机层(电机层)以下各层,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距离不应超过 (6)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安全疏 散距离不限。 (2)疏散走道 提示:主、副厂房疏散走道、门、楼梯的宽度应符合SDJ278-90的要求 (3)封闭楼梯和消防电梯 提示:(1)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和一台消防电梯 (2)封闭楼梯应设有能阻档烟气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 (3)消防电梯应符合GBJ16-87的要求。 6.3.3主、副厂房建筑物防火设计8 6.2.3 机房及辅助建筑物消防 6.3 厂房建筑物消防设施 6.3.1 防火分区 6.3.2 厂房安全疏散设施 (1)安全出口 (2)疏散走道 (3)封闭楼梯和消防电梯 6.3.3 主、副厂房建筑物防火设计 提示:这部分消防设计要求与水电厂厂房类同。 提示:(1)根据 SDJ 278-90 的规定,水电厂主厂房发电机层以上定义为单层厂 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按 GBJ16-87 要求,可不作防火分区。 (2)根据 SDJ 278-90 的规定,水电厂主厂房发电机层以下定义为多层厂房,火灾危 险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按 GBJ 16-87 要求,可不作防火分区。 (3)根据 SDJ 278-90 的规定,高度等于或小于 24 m 时的副厂房,定义为多层厂房,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按 GBJ 16-87 要求,可不作防火分区。 (4)根据 SDJ 278-90 的规定,高度大于 24 m 的副厂房定义为高层工业厂房,火灾危 险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按 GBJ 16-87 要求,当占地面积大于 4000 m2 时,应作防火分区。 (5)水电厂主、副厂房内的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等火灾 危险性类别为丙类的生产场所与其它生产场所之间应以防火墙作局部分隔。 提示:(1)地面厂房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电机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必须有一个 直通屋外地面。 (2)地下厂房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到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屋外地 面。 (3)发电机层以下的全厂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副厂房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m2 ,且同时值班人数 不超过 15 人时,可设一个。 (5)发电机层(电机层)以下各层,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距离不应超过 60 m。 (6)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50 m。多层副厂房安全疏 散距离不限。 提示:主、副厂房疏散走道、门、楼梯的宽度应符合 SDJ 278-90 的要求。 提示:(1)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和一台消防电梯。 (2)封闭楼梯应设有能阻档烟气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 火门。 (3)消防电梯应符合 GBJ 16-87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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