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决无效的原因 第一 因为离婚权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 权利之 因此,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 由是不合法的。夫妻忠诚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 利特别是人身自由给予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违 背宪法 第 二, 《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 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关妻一方以此遣德叉务作为对价 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 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夫妻忠诚协议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今后可能发生的 违背协议后的损害赔偿额,也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这是 因为,损害赔偿是以损善事实为基础,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 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 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而不是凭空想象 。法官判决无效的原因 第一, 因为离婚权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 权利之一,因此,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 由是不合法的。夫妻忠诚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 利特别是人身自由给予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违 背宪法。 第二,《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 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 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 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夫妻忠诚协议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今后可能发生的 违背协议后的损害赔偿额,也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这是 因为,损害赔偿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 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 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而不是凭空想象